词条 | 金荷花体育会(澳门)章程 |
释义 | 发文单位:澳门 发布日期:2006-1-26 执行日期:2006-1-26 第一公证署 证明书 金荷花体育会(澳门)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1号20/2006。 1. 名称:本会定名为【金荷花体育会(澳门),英文名:The Golden Lotus Sport Association of Macau】。 2. 会址设在:澳门提督马路97-C,荣胜大厦,四楼D座。 3. 宗旨:推广及发展各类体育活动,促进本澳及世界各地体育活动爱好者的交流及合作。 4. 内部章程:本会另设内部章程,规范理事会及监事会的内部组织及运作。 5. 会员义务和权益:会员入会和自由退会事项等。 6. 机构:本会之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并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及秘书一名,每两年进行一次换届选举,作为本会法人代表,主持会务工作,若会长缺席,由秘书代之。 7. 理事会:本会设立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秘书及财务,以单数成员组成,任期二年,可连任,每年召开若干次理事会研究和制定有关会务的活动计划。 8. 监事会:本会设立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及秘书,以单数成员组成,任期二年,可连任,负责审查监督本会财务状况等有关的事务。 9. 经费来源:本会乃非牟利的机构,经费均来自会员的会费和社会各界人士的乐意赞助和馈赠。 10. 会员大会的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开会员大会必须提前八天,以书面通知,载明开会日期,时间,地点及会议之议程,有五分之一会员为合法的目的,有权要求召开会员大会。 11. 会员大会决议及权限:会员大会的任何决议应为出席会员之绝对多数票通过方能有效,其权限: a)修订和通过章程修改案(修改章程应有四分之三出席之会员通过方能有效)。 b)选举和通过本会的一切决议。 c)审议通过每年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明年预算等。 d)解散应有四分之三的全体会员通过,视为有效。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于第一公证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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