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曹澄鸣 |
释义 | 曹澄鸣 1957年5月生,陕西澄城人,法律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陕西澄城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陕西检察学会会员。 个人履历1975年参加工作,198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0年12月任刑事检察科科长、1997年4月任副检察长、党组成员。1994年7月被省院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1996年5月被市院记个人二等功1次、11月被市院评为“严打”先进个人;1994年、1995年、1996年被县院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1995年被县委、县政府评为“先进工作者”、“综合治理先进个人”;1996年被县委评为“共产党员标兵”、被县委、县政府评为“先进个人”;被县机关党委评为“优秀党员”、被县文明办评为“十佳百人先进个人”;1998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记个人一等功。 主要研究方向刑事检察实务。 主要论文《略波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主要方式和途径》,发表于《陕西检察》1998年第6期;《市场经济条件下澄城县青少年刑事犯罪发展趋势及对策》,被《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文选》(第2卷)收录;《转轨时期刑事犯罪发展趋势》,发表于《青少年犯罪研究》1994年第10~11合刊。约有40余篇学术论文和调研文章被中、省、市学术刊物、检察刊物采用。 人物荣誉1992~1994年3次荣立个人三等功,1992、1994年被省院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1995年荣立个人二等功,1997年被授予全市首届"十杰"检察官称号,1998年被省院荣记个人一等功并被授予杰出检察官称号,1998年被市人民检察院荣记个人一等功。其事迹入选《中华优秀人物大典》(1998卷)和《中华人才传略》(1999卷)。 主要贡献1990年以来,分管和领导的刑事检察工作一直走在全市前列,成为一支整体素质好、作风过硬、团结务实的“铁军”。连续8年被市院、县院评为先进集体、荣立集体三等功1次,1998年被省院授予“先进科室”荣誉称号,1999年又被团省委、省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省检察院授予全省首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并被团中央、高检院表彰。先后撰写调研、经验文章60余篇,有40余篇被国家、省、市学术刊物和检察理论刊物收录采用,有7篇被市院评为优秀论文,有3篇参加黄河三角区检察工作年会交流。先后10多次被中国管理科学院、国家人事部等部、省级学术单位邀请参加学术研讨会。先后30多次被县委、县政府、市院和县院表彰,1992、1995年被省院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荣立个人三等功3次,个人二等功1次,1997年被市院授予首届“十杰检察官”称号,1998年被省院授予“杰出检察官”称号,并荣记个人一等功,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荣记个人一等功。其事迹被陕西卫星电台《执法春秋》介绍。 人物事迹曹澄鸣同志爱岗敬业、政绩突出。他在刑事检察部门工作了15年,为了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1994年以来,他担任刑事检察科科长期间,主办各类刑事案件76件114人、团伙案件22件58人,办案数居全科之首。 1994年5月,澄合矿务局权家河煤矿发生了一起特大刑讯逼供案,该矿公安科副科长刘某,率领数名干警和护矿队员为逼取口供,对涉嫌贩毒、组织卖淫的犯罪嫌疑人胡某(女),采取绳捆、殴打、电击器电击等手段,致胡某创伤性休克死亡。受理案件后,他负责审查此案,从阅卷、制作阅卷笔录、讯问被告人、补充侦查取证到制作起诉书、拟写公诉词、答辩提纲、庭审调查提纲等各个环节,他认真细致、一丝不苟。出庭公诉时,对四名被告人的辩解和五名辩护律师的种种辩词,他应答如流,动之以情理,晓之以国法,终于使四名被告人受到应有的制裁。 在办案中,他不仅突出一个“快”字,而且还狠抓一个“准”字。1995年3月,澄城县农村合作基金会东大街分会发生了该县建国以来金额最大的内盗案,案犯祝红莉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空存实取和伪造现场等手段,诈骗该分会股金11万元。公安机关破案后,以诈骗罪提请逮捕祝犯。按案件材料,人赃具获,犯罪嫌疑人亦供认不讳,但他没有以批捕而了之,而是认真仔细地审阅材料,提审犯罪嫌疑人,深入发案单位调查走访,索取证据材料,然后运用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分析案情,以确凿的证据改变了原来公安机关的认定性质,对犯罪嫌疑人祝红莉以贪污罪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移送市院审查起诉后,罪犯祝红莉被依法从重判出有期徒刑15年。 1995年“9、8”哄抢果园案是农村实行责任制承包以来的一起典型的“民转刑”案件。县政法委曾几次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此案。公安机关对带头哄抢果园的主犯樊某和持枪打伤樊某等人的宋某,以毁坏公私财物罪和故意伤害罪移送起诉。受理案件后,他又主动承办此案,先后两次深入发案地调查取证,询问证人10余名,并对发案现场实地勘察,发现疑点及时排除。经过认真审查,他提出了改变公安机关定性的意见,最终对樊某以抢夺罪、对宋某以过失伤害罪分两案提起了公诉。法院开庭后,采纳了他的公诉意见,樊某、宋某分别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罚,社会效果良好。曹澄鸣同志在办案中坚持原则,不殉私情。一次,科里的同志在审查一起批捕案件时,发现一名漏犯是他的堂侄子。这时,他的堂兄找上门来,他苦口婆心地开导堂兄,没有给领导和办案的同志说情,毅然支持将案件一查到底,后将他的堂侄追捕归案。 曹澄鸣注重业务学习,善于调查研究,在繁忙的工作之余,他参加了法律专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了法律大专文凭。这些年来,他积累了30多本学习笔记100多万字,成了该院办案的“活资料”。他能联系实际,勤于调查研究。近年来,结合工作实际,撰写了各类经验材料和调研文章58篇,有41篇被中、省、市学术刊物和检察理论刊物刊登。尤其是1994年以来,撰写了12篇理论文章,其中有11篇被北京、四川、吉林和陕西等省、市学术刊物和检察理论刊物采用。有3篇被市院评为优秀论文,有2篇参加了黄河三角区检察理论年会的学术交流,被同志们誉为“检察调研的带头人”。 曹澄鸣同志团结同志,文明执法、廉洁自律、勤政为民,3年来,拒贿5500元,并多次制止和纠正当事人的宴请,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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