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沧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释义 |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53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沧政字〔2009〕102号),设立沧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宗教事务的审批职责。 (二)增加协调、引导宗教界公益、慈善事业的职责。 (三)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民族宗教政策和少数民族、民族地方发展规划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职责;加强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民族宗教政策的职责。 (四)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有关领域落实民族宗教政策,促进民族宗教工作开展。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三)组织对各级干部进行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保障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对民族上层人士和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 (五)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六)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七)分析、研究民族县、乡、村经济发展状况,协助有关部门拟订民族县、乡、村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县、乡、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措施;管理有关少数民族专项资金;承办民族宗教统计工作。 (八)根据《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九)研究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办理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承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赛事活动等。 (十)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 (十一)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教务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二)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各宗教团体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宜。 (十三)负责引导、促进宗教团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的活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四)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宗教界依法开展公益、慈善事业。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以上职责,沧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文电、信息、档案、机要、保密、信访等日常工作;负责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计划生育、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财务和党群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组织、指导、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维护宗教和谐的工作建议;研究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和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保护等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办理涉及保障少数民族、信教群众的切身利益,处理民族关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和民族宗教领域社会稳定方面的有关事宜;负责民族宗教干部培训工作;承办涉及民族宗教政策问题的文章、材料、书刊及音像品的审核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研究民族宗教领域重大突发事件的报警、应急机制并参与有关问题的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选拔推荐工作。 (三)民族科研究在文化、艺术、教育、卫生、新闻出版等领域涉及少数民族的问题,参与拟订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卫生和教育等有关规划和政策性措施,提出促进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的建议;研究和管理民族古籍的挖掘整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活动;分析民族地方社会发展情况,负责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工作;协助推进民族地方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改革与发展中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管理支援少数民族地区专项资金和其他对口扶贫资金。 (四)宗教科负责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道教事务管理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管理工作,指导有关宗教团体自身建设工作;联系有关宗教界上层人士,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负责局机关及市级宗教团体涉外事宜;办理有关出访、来访人员审批手续;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处理涉外及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作中宗教方面的问题。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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