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济南市女企业家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济南市女企业家协会成立于2006年3月,是经济南市民政局登记,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的女企业家组织,主管单位是济南市妇女联合会。目前拥有个人会员126人,集中了济南成功的女企业家、杰出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及济南著名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先后荣获“山东省先进女企业家协会”、“全省抗震救灾先进妇联”组织称号。 协会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引领女性创业,推动社会发展”的宗旨和“平等、互助、共赢”的理念,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为广大女企业家提供创业和发展的机会,搭建交流与合作的平台。一是为经济建设服务。开展“百名女企业家牵手百名创业女性”活动,女企业家为创业起步女性提供贷款担保,进行创业指导;为大学生传授创业经验,提供就业岗位,帮助大学生解决就业难题;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在长清建立“巾帼”农业科技基地,促进当地农村妇女增收致富。二是为企业发展服务。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难题,促进企业发展;组织女企业家赴美国、加拿大、温州等地学习考察,为企业寻找商机搭建平台;加强与挪威、台南等国家和 地区女性的交流,促进了解,增进感情。三是为女企业家成长服务。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研讨会等形式,帮助女企业家掌握国家宏观政策、法律法规、企业融资、科技创新等知识,认清形势,把握机遇,加快发展;加强联谊,积极组织女企业家参加风采展演等活动,充分展示女企业家们奋发向上、团结进取的巾帼风采;宣传典型,积极推荐女企业家参加全国、省、市表彰,近百人次荣获中国杰出创业女性、中国经济女性年度人物、齐鲁十大创业女性、山东省优秀女企业家、济南十佳经济女性等荣誉称号。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济南市女企业家协会(JINAN ASSOCIATION OF WOMEN ENTREPRENEURS). 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由全市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女性经营者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是市妇联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团结广大的妇女朋友,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为女企业家及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构筑女企业家与政府及社会有关方面联系的平台,推动女企业家发挥骨干带头作用,为促进济南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济南市妇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驻所设在济南市妇联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坚持平等、互助、共赢原则,积极为女性创业者和女性在职者提供发展的平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进步。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 提高会员综合素质。协会定期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各种知识讲座和关于企业或个人的短期培训班。 (二) 加强与其他有关社团的联系。参与省内及国家级的女性企业研讨和其他商务活动,学习并吸收国内外先进的现代企业管理经验。更大范围的促进企业间经济、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三) 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络。针对女企业家在深化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组织报告会、交流会、研讨会等活动,推进各自企业改革与发展。 (四)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关系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她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她们解决实际问题。 (五) 积极推动组织活动。按照妇联工作要求,在企业内组织开展巾帼建功竞赛、巾帼文明岗创建、文明家庭评比以及巾帼扶贫、参与实施春蕾计划、妇女就业创业等各项活动。 (六) 宣传女企业家的先进事迹。积极推荐、表彰优秀女企业家,促进女性人才的成长。 (七) 承办市妇联和有关部门委托及其他有益于女性发展的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本协会领导成员;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由若干人组成,名誉会长若干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一人,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必要时可提前改选或补选,报市妇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九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达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本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凡济南市省、市属各行业、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女性经营者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提出申请,经本理事会批准后始为本会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 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工作务;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原则上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凡违背本章程,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如一年内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回。 第十八条 会员凡严重触犯国家刑律的,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凡经讨论决定问题,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允许任何人专断或把个人凌驾于本协会之上。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 接受有关团体、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 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 银行利息; (五) 其他合法性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及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通报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若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六章 会徽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女企业家协会会徽为椭圆形,由汉字“女”和“三”经艺术造型构成,象征着济南市女企业家协会和女企业家的进步、发展,象征着女企业家在引领女性创业、推动社会发展中平等、互助、共赢的理念。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市妇联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2006年3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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