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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于存灏
释义

于存灏(1909 ~ 1975),字静漪,出生于绥远省(现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石兵地上湾村(今哈拉合少乡庙渠村东湾)。民国12 年(1923 年),考入归绥市(现呼和浩特市)中学,民国16 年(1927年)赴北平考入北平大学法律系。毕业后返绥,任绥远省高等法院实习推事。同年,家乡大旱,颗粒无收,于存灏动员家人开仓济贫,向乡民发放荞麦籽种及口粮,来者不拒,放完为止,不收分文。

民国19 ~ 21 年(1930 ~ 1932 年),于存灏先后任绥远省高等法院审判庭庭长、归绥市地方法院院长。民国24 年(1935 年),任绥远省高等法院包头分院院长兼包头市地方法院院长。

民国26年(1937年),“七·七”事变后,成立“绥远省民众抗日自卫军”,于存灏任副总指挥。在民国27 年(1938 年) 开展的抗日活动中,于存灏与八路军大青山支队一直友好合作,互相支援,打击、遏制日伪势力,有力地打击了日军势力。民国29 年(1940 年),于存灏因骑马摔折胳膊,未能随军,自此脱离“自卫军”。

民国30 ~ 39 年(1941 ~ 1949 年),于存灏任绥远省高等法院院长。

民国38年(1949年),绥远省“九·一九”起义前夕,在起义与否的问题上绥远各界形成两级分化。于存灏坚决支持绥远省政府主席董其武和平起义主张,并与荣祥等起草《紧急停火呼吁书》,组织“国大代表联谊会”,协助董其武组建“和平促进委员会”、“绥远省革新学院”,于存灏任这两组织委员。民国38 年(1949 年) 7 月间,为争取鄂友三和平起义,于存灏奉董其武之命,亲自赴武川敦促鄂友三起义。同年9 月19 日,绥远各界通电签名起义,于存灏是39 位签名者之一。起义后,于任绥远军政委员会委员、绥远省参事室参事。

1950 年,抗美援朝战争爆发,绥远起义人员发起捐献活动,于存灏积极响应,将全部家财和两处院落捐献给国家。

1954 年,于存灏任内蒙古参事室参事。1958 年后,被选为政协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委员、常委。工作之余,积极参与文史资料《大盛魁》一书的编纂工作。1975 年逝世,享年66 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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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3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