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济南市封山育林管理规定 |
释义 | 《济南市封山育林管理规定》已经1990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速我市荒山绿化步伐,改善生态环境,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山场地块,必须在一九九○年六月一日前实行封山育林: (一)有培育前途的疏林、幼林山场地块; (二)每公顷有天然下种能力的母树六十株以上的山场地块; (三)每公顷有萌芽、萌孽力强的伐根、幼树九百株以上的山场地块; (四)分布有珍贵、稀有制种经封育可望成林的山场地块; (五)人工营造难以成林的高山、陡坡、岩石裸露地和水土流失区; (六)其他需要封育的山场地块。 第三条 封山育林实行市、县(区)、乡(镇)三级管理。市级封育的重点区域是:药山、粟山、北马鞍山、标山、凤凰山、匡山、鹊山、卧牛山、华山、马鞍山(南)、英雄山、 五里山、 六里山、七里山、兴隆山、郎茂山、转山、千佛山、平顶山、金鸡岭、罗袁寺顶、撅子山、老虎山、回龙山、蝎子山、狸猫山、蚰蜒山、小姑山、龟山、白云山、 将军帽、 拔山橛、北大顶、炮楼山等济南林场所管辖的山岭。 县(区)、乡(镇)的封育区域,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林业、园林主管部门,应会同规划、土管、城建主管部门具体划定封育区域的边界线。 第四条 封山育林的年限: (一)市级管理的山岭为十五年; (二)县(区)级以下管理的山岭为七至十二年。 第五条 封山育林应贯彻“以封为主、封育结合”的原则。在封育区外围的路口,由当地林业、园林主管部门设立标牌,注明封育区的界限。必要时应在边界周围埋设界桩,设置护栏。 所有封育区都必须建立护林组织,配备护林人员,制定护林公约,落实管理措施,确保封山育林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封山育林期间,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封育区从事下列不利于林木生长繁育、破坏植被的活动: (一)割草、放牧、拾柴; (二)狩猎、野炊、烧荒、烧纸; (三)开荒、采石、挖沙、取土; (四)违章建设; (五)其他妨害封山育林的活动。 第七条 对违反第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妨害封山育林的活动; (二)限期退出封山育林区; (三)警告或通报批评; (四)没收非法所得和毁林物品; (五)赔偿经济损失、补种树木、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合并适用。 第八条 对违反第六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林业、园林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努力完成封山育林计划,成绩显着的; (二)积极采取护林措施,制止毁林行为成绩显着的; (三)在查处毁林案件中贡献突出的。 第十条 市林业和园林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奖惩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林业局和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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