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吉安市环保局 |
释义 | 吉安市环保局主要职责: l、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本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编制市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年度计划;拟定市政府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对各县(市、区)的有关行业、部门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指导协调;参与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编制金市环境功能区划口 3、贯彻执行并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法规和规章;负责对金市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4、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规划城市环境保护功能区;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5、监督管理辖区内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放射性废物、核污染、电磁辐射等污染物、污染源及机动车尾气的污染防治工作。 6、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组织协调指导金市的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自然保护区规划;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7、负责实施国家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对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开发建设活动实施全过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的环境监督管理制度;负责辖区内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和监督,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排污收费、运用经济手段管理环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制度的实施。 8、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健全、完善监察工作制度,规范监察工作程序,对排污单位实行依法现场检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指导各县(市、区)的环境监察工作。 9、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管理市区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监测的技术规范和指导市级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并指导各县(市、区)环境监测工作,开展计量认证和质量保证工作;组织市区环境监测,全面掌握全市环境质量,编制环境质量报告,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10、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组织环保科研项目攻关及科研成果的申报管理工作三推广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审核环境保护标志产品,对环境工程和设备产品实行环境标准和质量监督以及认证工作。 11、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规章,严格实施有关标准;参与放射性事故、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对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12、负责全市环保综合计划、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环保资金和环保补助资金的使用;负责市局本级的财务、审计工作。 13、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协同教育部门普及中小学校的环境知识教育和创建绿色学校的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搞好领导干部环保教育工作。 14、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机构编制与人事管理工作,协助县(市、区)党委、政府对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指导县(市、区)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制定环保系统人员培训计划。 15、组织环境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环境保护项目利用外资工作和对外合作项目。 16、及时处理人民群众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来信来访和各种举报;承办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信访件;协调处理跨县(市、区)、跨流域的环境污染纠纷。 17、承办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时报告环保工作中的重大事件。 18、承办市人大、市政协关于环境保护的议案(建议)、提案,接受监督。 19、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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