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县行政审批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批专用章,是指进驻办事大厅的各部门在完成审批工作后所使用的公章。
第三条 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具有唯一性,即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限于在办事大厅窗口使用,不得异地挪用;审批项目必须加盖审批专用章后方可有效。对发往本县内的审批批文,审批机关的任何公章均不能替代审批专用章;对发往外县或上报的审批批文需审批机关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凭审批专用章的意见即到即办。
第四条 各类审批事项的完成以加盖审批专用章为法定完结。审批完成时间是否符合承诺时限要求,以审批专用章的加盖时间为准。
第五条 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各部门派驻办事大厅的首席代表负责日常管理。
第六条 审批专用章统一使用4.2厘米的规格和格式,样式如:“桓仁满族自治县人事局审批专用章”。
第七条 县各单位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注销,须经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确认,并核准备案。
第八条 对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办公室和办事大厅投诉中心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