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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杂户
释义   属贱民阶层。产生于南北朝时期。鲜卑拓跋部在统一北部中国的过程中﹐往往把俘虏作为官府役使的各种特殊户口﹐如工匠﹑乐人﹑屯﹑牧等杂役人﹐因为名色繁多﹐故称为百杂之户﹐即杂户。他们的名籍写在赤纸上﹐子孙相袭。北魏不仅将俘虏配给官府作为杂役人户﹐而且也把犯罪入官的人户配没为杂户。因为俘虏和囚犯同被贱视﹐同样具有奴隶性。在北朝史籍中﹐常见以杂户充作赏赐的记载。

北魏末﹐东西魏分立。东魏都邺﹐洛阳官府所属隶户(即杂户)随之转移到邺﹐经历北齐﹐因仍不改。北周建德六年(577)﹐周武帝灭北齐﹐下诏“凡诸杂户﹐悉放为民”﹐从北魏洛阳官府遗留下来的杂户到这时被放免了。但这并不意味全部杂户的放免和杂户名目的消失﹐实际上北周直到隋唐都有杂户存在。北朝杂户不属州县﹐因而也不承担租调徭役﹐他们由所属官府役使﹐职业世袭﹐不准自由经营﹐不准与良人通婚。史籍记载﹐杂户是与奴婢有区别的﹐但他们仍然是低于良人的贱民。

唐代的杂户﹐除一部分为前代所遗留者外﹐也有一部分是新以俘虏配没及犯罪没官配隶诸司的人户。唐朝法律对杂户的经济权益﹑身分地位作了明确规定。按唐律规定﹐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一免为番户(官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据法令﹐杂户遇赦应即免为良人。由此可见﹐杂户的身分高于官奴婢及番户﹐其籍附州县﹐而番户却属本司。番户﹑杂户上番服役的番数也不同﹐番户一年三番﹐杂户二年五番﹐番皆一月﹐计杂户一年上番七十五日。年十六以上当番﹐若不上番﹐可纳资代役(官奴婢却是长役无番)如果杂户被留长上者﹐由官府配给口粮﹐丁口每日给三升半﹐中男三升﹐其它家口依其性别﹑年龄分别差等给粮。杂户老免﹑进丁受田依百姓例﹐所不同者﹐良人给园宅地﹐三人一亩﹐杂户属贱色则五人给一亩。又各于本司上下﹐职掌课役﹐不同于百姓。诚然均田令没有严格施行﹐受田额与法定数相差甚远﹐可是在法律上确认了杂户可以拥有土地﹐每年除一定时间在本司上番外﹐有一部分时间个体经营﹐形成少量的私有财产。律令还规定﹐杂户虽籍附州县﹐但仍是贱民﹐若诈贱为良﹐要处以徒刑。杂户只能当色(同类)为婚﹐甚至良人收养杂户子为己子亦要治罪﹔倘若发生斗殴﹐杂户殴打良人罪加一等﹐反之则减一等﹔如发现杂户逃亡﹐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概而言之﹐唐代杂户的社会地位低于良人﹐高于奴婢﹐在贱民阶层中略高于官户﹐与太常音声人相等﹐接近良人﹐而官户则接近奴婢。唐代杂户是北朝杂户制度的继续和发展。杂户除了伎作﹑屯﹑牧之外﹐其中绝大多数应是在官府各机构充当非生产的杂差﹐仍是供给官府役使的各项特殊人户。封建国家对杂户是不完全的人身占有﹐杂户既与被视作财产的奴婢不同﹐又与编户有别﹐其地位大致与部曲相似﹐只不过部曲隶属私人﹐而杂户隶属国家﹐可以说这类人户的身分接近于农奴﹐或者说是农奴化的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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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1 13: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