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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湖北省广东商会
释义

商会简介

湖北省广东商会是经湖北省民政厅于2005年9月27日核准成立的湖北省首家省级异地商会,由依法注册登记的广东在鄂投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工商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及广东省人民政府驻武汉(鄂豫湘赣闽)办事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湖北省广东商会是在鄂广东企业信息与资源共享的平台,是粤鄂两省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商会宗旨

湖北省广东商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会员服务、为广东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发挥广东地缘、人才、信息、经济优势,加强经贸合作与交流,为推动广东与湖北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本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营造有利于商会发展的和谐氛围;坚持实施项目带动发展战略,加快商会发展步伐;坚持以创新为核心,积极探索发挥商会作用的新路子。力争把湖北省广东商会培育成独立公正、行为规范、运作有序、代表性强、公信力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国际惯例的知名商会。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湖北省广东商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Of Hubei Province 英文缩写:GCCHP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依法注册登记的广东省在鄂投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三个服务”(为会员服务、为广东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发挥广东地缘、人才、信息、经济优势,加强经贸合作与交流,为推动广东与湖北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工商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驻武汉(鄂、豫、湘、赣、闽)办事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255号“嘉颐新都”A幢10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会员坚持依法经营;

(二) 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

(三) 团结联络会员,推动广东与湖北经济、技术、贸易联合与协作;

(四) 组织会员进行交流、互访、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

(五) 协助政府或企业开展会展和招商引资活动;

(六) 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开展行业自律,协调与政府部门的关系;

(七) 开展会员联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依法注册登记的广东省在鄂投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提交本单位经营状况及法人资格情况;

(三) 由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议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疑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和承担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每年元月15日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商会将对上年度未缴纳会费的会员发出催缴会费通知,如会员接到通知后仍未缴齐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在商会任职的负责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未履行应尽职责或一年内三次未参加工作会议,将作自动放弃任职职务,由理事会讨论、会员大会通过予以罢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审议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延期或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议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 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议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会长人数不超过9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中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聘任,秘书长列席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属正常任期届满无任何问题的情况下,会长可聘请成为商会终生荣誉会长。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秘书长的人选,由理事会决定聘请。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薪酬;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的职权是:

(一) 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 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和会员承受能力制定本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经到会会员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有效,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 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方面跨组织跨领域方面的活动,开展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5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比赛活动,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全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1年1月13日第二届三次会员大会修改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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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0:3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