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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财产保险
释义
1 基础含义

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

概述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可保财产,包括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以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通常称为财产损失保险。例如,飞机、卫星、电厂、大型工程、汽车、船舶、厂房、设备以及家庭财产保险等。以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通常是指各种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例如,公众责任、产品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出口信用保险、投资风险保险等。但是,并非所有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都可以作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只有根据法律规定,符合财产保险合同要求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保险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又称“可保利益原则”或“可保权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保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的含义为“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按照该原则,承担保险责任并不取决于时间上的接近,而是取决于导致保险损失的保险事故是否在承保范围内,如果存在多个原因导致保险损失,其中所起决定性、最有效的,以及不可避免会产生保险事故作用的原因是近因。由于导致保险损失的原因可能会有多个,而对每一原因都投保于投保人经济上不利益且无此必要,因此,近因原则作为认定保险事故与保险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重要原则,对认定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经济损失赔偿,使其恢复到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

由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二个原则:代位求偿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保险代位求偿原则是从补偿原则中派生出来的,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造成并负有赔偿责任,则被保险人既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支付赔款。

如果被保险人首先要求保险人给予赔偿,则保险人在支付赔款以后,保险人有权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向第三者追偿,而被保险人应把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向第三者要求赔偿。反之,如果被保险人首先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并获得损失赔偿,被保险人就不能再向保险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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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也是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而与财产保险业务中发生的重复保险密切相关。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合同的保险。重复投保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在事实上是存在的。其原因通常是由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者源于投保人求得心理上更大安全感的欲望。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发生保险事故,对于保险标的所受损失,由各保险人分摊。如果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这是补偿原则在重复保险中的运用,以防止被保险人因重复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

财产保险的起源

财产保险起源于意大利的海上保险,早在中世纪的海事法规中就已含有规章性条款。16世纪以后,在其他西欧国家迅速发展起来,当时买卖保险契约行为已相当普遍。随着海上贸易中心的转移,到17世纪,英国伦敦成为世界最主要的海上保险市场。1666年9月2日伦敦发生历史上最严重的火灾,第二年,有人开始承保房屋的火灾风险。此后,依照海上保险的做法,对陆上财产的承保范围逐步扩大到几乎一切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保险标的从房屋扩大到任何有形财产,最后发展到许多无形财产,以至因财产而产生的利益也可以承保。

家庭财产保险的概念

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城乡居民室内的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为居民或家庭遭受的财产损失提供及时的经济补偿,有利于安定居民生活,保障社会稳定。我国目前开办的家庭财产保险主要有普通家庭财产险和家庭财产两全险.

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普通家庭财产险又分为灾害损失险和盗窃险两种。

灾害损失险的保险标的包括被保险人的自有财产、由被保险人代管的财产或被保险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通常包括:1、日用品、床上用品;2、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3、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4、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副产品等。有些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很难确定,如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字画等,这些财产必须由专业鉴定人员进行价值鉴定,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后,才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人通常对以下家庭财产不予承保:1、损失发生后无法确定具体价值的财产,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等;2、日常生活所需的日用消费品,如食品、粮食、烟酒、药品、化妆品等;3、法律规定不容许个人收藏、保管或拥有的财产,如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毒品等;4、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5、保险人从风险管理的需要出发,声明不予承保的财产。

家庭财产灾害损失险规定的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爆炸、雷击、冰雹、洪水、海啸、地震、泥石流、暴风雨、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一系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于被保险人为预防灾害事故而事先支出的预防费用,保险人原则上不予赔偿;但对于在灾害事故发生后,为防止灾害损失扩大,积极抢救、施救、保护保险标的而支出的费用,保险人将按约定负责提供补偿。

保险人对于家庭财产保险单项下所承保的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2、核子辐射和污染;3、电机、电器、电器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损毁;4、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勾结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或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等;5、其他不属于家庭财产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责任内的损失和费用。

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依据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估计而定。若估价过低,会使保障不足;若估价过高,一方面,保费将随之增加,另一方面,实际灾害发生时,保险人将根据补偿原则,以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上限,因而被保险人也不可能靠此获利.投保人明智的做法是,对投保财产作出客观合理的估价,使保险金额尽可能接近所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

普通家庭财产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即从保单签发日零时算起,到保险期满日24时为止。

盗窃险的保险责任指在正常安全状态下,留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行为,致使保险财产产生损失。除自行车、助动车以外,盗窃险规定的保险标的的范围与家庭财产、灾害损失险完全一样。对于由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盗窃或纵容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如房门未锁、门窗未关等非正常安全状态下的失窃损失,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盗窃险保险金额的确定以及保险期限的规定,均与灾害损失险相同。

家庭财产两全险是一种具有经济补偿和到期还本性质的险种。它与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不同之处仅在于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上。家庭财产两全险采用按份数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城镇居民每份1000元,农村居民每份2000元,至少投保1份,具体份数多少根据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而定。投保人根据保险金额一次性交纳保险储金,保险人将保险储金的利息作为保费。保险期满后,无论保险期内是否发生赔付,保险人都将如数退还全部保险储金。

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障范围

基本保障

房屋:房屋由于火灾、台风、暴雨、泥石流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可申请理赔。房屋指房屋主体结构、以及交付使用时已存在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保额自主填写,建议您所填写的保额为市场价重置该房屋的费用。(备注:房屋为被保险人拥有合法产权的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的房屋。)

房屋装修:房屋装修由于火灾、台风、暴雨、泥石流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可申请理赔。房屋装修指地板、水暖、气暖、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房屋装修附属设备。

室内财产:室内财产由于火灾、台风、暴雨、泥石流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可申请理赔。室内财产指家用电器、服装、家具、床上用品。

附加保障

室内财产盗抢险:家用电器、服装、家具、床上用品等室内财产由于遭受盗窃、抢劫行为而丢失,经报案由公安部门确认后,可申请理赔,此附加险提供最高10万元保额。

水暖管爆裂及水渍险:房屋、房屋装修、室内财产因水暖管爆裂,由此遭受水浸、腐蚀的物质损失,可申请理赔,此附加险提供最高10万元保额。

现金、金银珠宝盗抢损失险:现金、金银珠宝存放在房屋内由于遭受盗窃、抢劫所致的损失,经公安部门确认后,可申请理赔,此附加险提供最高2千元保额。

保姆人身意外险:保姆在工作过程中遭受烫伤、滑到等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或身故伤残,即可申请理赔,此附加险提供最高5万元保额。

家用电器用电安全损失险:电压异常引起家用电器的损毁,可申请理赔,此附加险提供最高10万元保额。电压异常通常是由于供电线路老化、自然灾害造成的意外或施工失误造成的短路等原因引起。

高空坠物责任险:窗框、花盆等因意外从您家中坠下导致他人受伤或他人财物损毁,而您因这事件需负上法律责任的费用将可获赔偿。甚至您所住楼宇范围内发生高空坠物,而无法确定肇事者,由此经法判决由相关住户分摊的费用将可获赔偿,此附加险提供最高5万元保额。

家养宠物责任险:您家合法拥有的宠物造成他人受伤或他人财物损毁,而您因这事件需负上法律责任的费用将可获赔偿,此附加险提供最高5千元保额。宠物不包括藏獒等烈性犬只。

企业财产保险的概念

一、企业财产保险的含义

企业财产保险是指以投保人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和物资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保险标的的存放地点相对固定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企业财产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中的主要险种之一,其适用范围很广,一切工商、建筑、交通、服务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均可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即对一切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均适用。

二、企业财产保险的分类

企业财产按是否可保的标准可以分为三类,即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和不保财产。

1、可保财产

 按企业财产项目类别包括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装修设备,机器及设备,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交通运输工具及设备,管理用具及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特种储备商品,建造中的房屋、建筑物和建筑材料,帐外或已摊销的财产,代保管财产等。特约可保财产(简称特保财产)是指经保险双方特别约定后,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财产。

2、特保财产

分为不提高费率的特保财产和需要提高费率的特保财产。不提高费率的特保财产是指市场价格变化较大或无固定价格的财产,如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堤堰、水闸、铁路、涵洞、桥梁、码头等。需提高费率或需附贴保险特约条款的财产一般包括矿井、矿坑的地下建筑物、设备和矿下物资等。

3、不可保财产

含下列六种情况的财产均不属企财险的投保范围:

(一)不属于一般性的生产资料或物资的财产,如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风险特殊,应投保专门的现金保险,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

(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如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

(四)承保这些财产将与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如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等;

(五)必然会发生危险的财产,如危房;

(六)应投保其他险种的财产。

三、企业财产保险的责任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除外责任和特约责任。

1、基本责任

指投保人要求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雷电、暴风、龙卷风、洪水、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以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被保险人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在遭受保险条款中列明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这些设备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包括机器设备、在产品和贮藏物品的损坏或报废;在发生上述灾害和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以及为了减少被保险财产损失,采取施救、保护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2、除外责任

企业财产保险中的除外责任包括:

(1)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二)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

(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或罢工;

(四)地震、海啸;

(五)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

(七)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停工、停产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八)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九)水箱、水管爆裂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十)任何原因导致供水、供电、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十一)保险标的在保险合同列明地址内的自燃造成的损失;

(十二)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十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2)综合险的除外责任

(一)被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被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

(二)广告牌、天线的建筑物的外部附属设施,存放在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因雷电、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3)一切险的除外责任

(一)盗窃、抢劫;

(二)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的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

(三)非外力造成的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

(五)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3、特约责任

特约责任又称附加责任,是指责任免除中不保的责任或另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特别注明由保险人负责保险的危险。特约责任一般采用附贴特约条款承保。有的特约责任也以附加险形式承保。主要有矿下财产保险,露堆财产保险,特约盗窃保险,堤堰、水闸、涵洞特约保险等。

四、企业财产保险的金额

企业财产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财产的性质确定的。固定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主要有三种:按账面原值确定保险金额;按账面原值加成数确定保险金额;按重置重建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有两种:按最近账面余额确定保险金额和按最近1年账面平均余额确定保险金额。专项资产可以按照最近账面余额确定保险金额,也可以按计划数确定保险金额。代保管财产由于保管人对其负有经济安全责任的,可以投保。如有代保管账登记的财产,可以根据账面反映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如账上不反映的财产,可由投保人估价投保。

在企业财产保险经营中,保险人必须对同类财产在总的平均费率基础上,按照被保险财产的种类,分别制定级差费率。一般而言,影响企业财产保险级差费率的主要因素有:房屋的建筑结构、占用性质、危险种类、安全设施、防火设备等。企业财产保险的现行费率就是在考虑上述因素的条件下制订的,并分为基本保险费率和附加险费率两部分。基本保险费率又分为工业险、仓储险和普通险三类,每类均按占用性质确定不同的级差费率。附加险费率指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特约保险)的费率,一般由各地根据调查资料统计的损失率为基础进行厘定。此外,还有企业财产保险的短期费率,适用于保险期不满1年的业务。对统保单位或防灾设施良好的投保人,保险人还可以采用优惠费率。

五、企业财产保险的时间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1年。在保险单到期前,保险人应通知被保险人办理续保手续。一般根据保险登记簿填制“到期通知单”送交被保险人,以便到期办理续保手段,避免保险中断。

财产保险的种类

A. 财产险

保险人承保因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险种主要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指只以所交费用的利息作保险费,保险期满退还全部本金的险种)、涉外财产保险、其他保险公司认为适合开设的财产险种。

B. 货物运输保险

指保险人承保货物运输过程中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险种主要有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航空运输保险、涉外 ( 海、陆、空)货物运输保险、邮包保险、各种附加险和特约保险。

C. 运输工具保险

指保险人承保运输工具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运输工具本身的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种主要有汽车、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其他运输工具保险。

D. 农业保险

指保险人承保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在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

E. 工程保险

指保险人承保中外合资企业、引进技术项目及与外贸有关的各专业工程的综合性危险所致损失,以及国内建筑和安装工程项目,险种主要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机器损害保险、国内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船舶建造险、以及保险公司承保的其他工业险。

F. 责任保险

指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险种,主要有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险种。

G. 保证保险

指保险人承保的信用保险,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险是保证保险;权利人要求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是信用保险。包括合同保证保险、忠实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商业信用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投资(政治风险)保险。

H. 海上保险

指以海上财产(如船舶、货物)以及与之有关的利益(如租金、运费)和与之有关的责任(如损失赔偿责任)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各种海上保险标的因保单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I. 飞机保险

指飞机、机上乘客及第三者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保险人负责赔偿因保单承保风险造成的飞机机身损失、乘客的意外伤害及对第三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损失。飞机保险通常分位机身险、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别。

J. 铁路车辆保险

指在铁路上运行的机车及车辆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负责赔偿由保单承保风险造成的机车及车辆损失及旅客的意外伤害损失。

家庭财产保险分类

普通家庭财产保险

普通家庭财产保险是采取交纳保险费的方式,保险期限为一年,从保险人签发保单零时起,到保险期满24小时止。没有特殊原因,中途不得退保。保 家庭财产保险保单

险期满后,所交纳的保险费不退还,继续保险需要重新办理保险手续。

到期还本型家庭财产保险

它的承保范围和保险责任与普通家财险相同。到期还本型家庭财产保险具有灾害补偿和储蓄的双重性质。投保时,投保人交纳固定的保险储金,储金的利息转作保费,保险期满时,无论在保险期内是否发生赔付,保险储金均返还投保人。

利率联动型家庭财产保险

随着物价指数的上涨和央行不断升息,人们对保险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利率联动型家庭财产保险应运而生。投保此类险种除拥有相应的保障责任外,如遇银行利率调整,随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同步、同幅调整,分段计息,无论是否发生保险赔偿,期满均可获得本金和收益。

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与其他保险一样,投保人必须遵守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违反“诚信原则”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投保人在申请办理家庭财产保险时,应该向保险公司说明“任何可能影响承保人对是否承保做决定,影响承保人制定费率和保险条款的重要材料”。它们主要包括:

1、投保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情况。如家庭成员中有精神病人,曾发生过玩火、乱开煤气开关的事等。

2、保险人所负危险责任较大的事实。如有的投保人在治安不好地区买了商品房,平时没人住,该地区已经发生过几起盗窃事件等。

3、投保财产超出正常范围的情况。如房屋地处低洼地,马路排水系统又不好,平时雨下得大一点,就会进水等。

二、可保利益原则

在家庭财产保险中,可保利益产生和存在的依据概括起来有三种:即所有权、占有权、按合同规定产生的利益。

所有权,包括所有人。不管财产是个人所有,还是与人共有,均具有可保利益;

占有权,包括对财产的安全负有责任的人,如仓库保管员对客户的物品;对财产享有留置权(因债务而将他人之物留置自己处)的人。

按合同规定产生的利益。如房屋的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

三、赔偿原则

由全面赔偿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所构成。

全面赔偿原则:使被保险人由于保险合同所规定的风险事故所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通过保险金补偿的方式得到赔偿。

实际赔偿原则: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能由于保险人的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实际赔偿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如下几点:

1、保险人的赔偿只是恢复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这是实际赔偿原则的核心。被保险人的财产要得到赔偿,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被保险人对损失的保险标的具有实际的保险利益。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原因,必须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遭受的损失,必须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 2、保险人有权选择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方式。

保险人只要能够满足损失赔偿的目的,就可以有权选择赔偿的具体方式,如支付货币、修复和换置等。 3、保险人对于赔偿金额限度的控制。

保险人在处理财产保险的赔偿申请时,在对于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利益的比较后,选择实际货币量最小的一方为最终的赔偿控制限度。 4、被保险人不能通过赔偿而额外获利。

四、代位求偿原则

代位求偿,是指当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情况下,保险人在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权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进行“代位求偿”有三个前提:

第三方对于保险标的所造成的损失,必须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的形成,必须是由第三方所造成的;保险人必须首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利的过程中,所获得的超出其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金额,必须返还给被保险人,即保险人不能运用代位求偿权利而获得超出其所承担的实际赔偿责任的利益。

2 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图书

书 名: 财产保险

作 者:郑功成

出版社: 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年01月

ISBN: 9787504953575

开本: 16开

定价: 43.00 元

内容简介

《财产保险(第4版)》内容简介:本教材系统阐述了财产保险的基本理论与经营实务,充分反映财产保险理论研究与实践的最新发展,涵盖团体火灾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航空保险、科技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险种。每章编有内容提示、案例分析及复习思考题,便于教学和学生自学使用。

本教材可作为高等院校保险专业的教学用书,也可供保险公司员工培训及自学使用。

图书目录

上编 财产保险基本理论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财产保险原则

第三章 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章 财产保险市场第五章 财产保险运行

第六章 财产保险再保险

下编 财产保险经营实务

第七章 团体火灾保险

第八章 家庭财产保险

第九章 机动车辆保险

第十章 船舶保险

第十一章 航空保险

第十二章 货物运输保险

第十三章 海上保险

第十四章 建安工程保险

第十五章 科技工程保险

第十六章 责任保险

第十七章 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

第十八章 农业保险

主要参考文献

……

3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图书

作 者: 乔林,王绪瑾 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4-4-1

字 数: 452000

页 数: 383

纸 张: 胶版纸

I S B N : 9787300054568

定价: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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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教材选取了由张洪涛教授总主编的“21世纪保险系列教材”中的核心内容,根据读者的实际需要改写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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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为经济管理专业和保险实务工作人员提供财产保险的原理与应用技术。在理论上它既包括财产保险基础,也包括财产保险经营;在实务中,它既包括财产损失保险,也包括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该书将国际保险界的惯例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理论与实务兼备,并且强调案例分析。

作者简介

乔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客座教授。

王绪瑾,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保险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目录

第1章 财产保险导论

1.1 财产保险的概念

1.2 财产保险的性质与特征

1.3 财产保险的结构与职能

1.4 财产保险的历史考察

第2章 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2.1 保险利益原则

2.2 最大诚信原则

2.3 近因原则

2.4 损失补偿原则

2.5 代位求偿与委付原则

2.6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第3章 财产保险数理基础

3.1 财产保险费率

3.2 财产保险责任准备金

第4章 财产保险合同

4.1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4.2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4.3 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无效和终止

4.4 财产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

第5章 险种与价格

5.1 险种开发技术

5.2 险种价格要素

5.3 险种定价策略

第6章 企业财产保险

6.1 承保

6.2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

6.3 费率

6.4 理赔处理

6.5 营业中断保险

第7章 家庭财产保险

7.1 家庭财产保险概述

7.2 家庭财产保险的标的责任范围

7.3 家庭财产保险实务

第8章 工程保险

8.1 工程保险的概述

8.2 建筑工程保险

8.3 安装工程保险

8.4 工程保险附加条款

8.5 机器损坏保险

第9章 机动车辆保险

第10章 船舶保险

第11章 特殊风险保险

第12章 货物运输保险

第13章 农业保险

第14章 责任保险

第15章 信用保证保险

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和财产一切险的区别】

财产基本险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

(二) 雷击;

(三) 爆炸;

(四)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 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六)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描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七)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财产综合险:

(承保除基本险列明的火灾爆炸以外的自然灾害损失)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

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五)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描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六)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财产一切险:

承保范围包括基本险和综合险,是财产保险中覆盖最大,最广的保障!(承保基本险+一切险之外一切不可预料的损失含盗窃)

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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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7:5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