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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河南科技大学学生团体管理办法
释义

概述

《河南科技大学学生团体管理办法》是河南科技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发布单位:共青团河南科技大学委员会、河南科技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发布时间:2007年3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科技大学学生团体是由本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学生组织。为规范大学生团体的管理,充分发挥大学生团体的育人功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教育部2005年9月1日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青联(2005)5号文件《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要求,并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团委授权学生团体联合会作为学生团体管理机构对学生团体进行具体管理。

第三条 学生团体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团体成员必须是经学校正式注册的河南科技大学在读学生。

第二章 学生团体的成立、注册及招新

第四条 学生团体应自觉接受校团委指导和学生团体联合会的管理,遵守学生团体联合会章程,必须有一个固定的挂靠单位和若干个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应是具有管理或学术研究职能的我校正式机构,例如专业教研室、院(系)分团委等。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应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 学生团体的成立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申请成立学生团体须上交学生团体联合会申请材料一份。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报告、章程、机构设置、发起人(不得少于三人)名单(签名)和简历、挂靠单位的推荐意见及指导教师的鉴定意见;

(二) 学生团体联合会根据申请材料作出初审意见,报校团委审批同意,并予以公告,团体名称前冠以“河南科技大学”。

(三) 学生团体发起人组成筹备组,到学生团体联合会领取并填写《河南科技大学学生团体注册表》和《河南科技大学学生团体登记表》一式两份,履行正式审批登记手续,筹备期为两周;

(四) 学生团体成立之初第一届负责人从发起人中选举并报经挂靠单位和指导老师同意,由学生团体联合会认可产生;同时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学生团体联合会的监督下召开新会员成立大会,通过章程。

学生团体可聘请若干我校在册的正式老师为指导教师。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不得批准学生团体成立

(一) 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二) 发起人中有受过校纪校规处分或是不合格学生团体的主要负责人;

(三) 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 批准成立期限届满,团体的人数未达到最低限额的30人;

(五) 没有明确的活动目标的;

(六) 以营利和商业经营为目的的。

第八条 学生团体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对未获批准的成立申请,学生团体联合会须提出不予批准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 各学生团体在每年九月份填写《河南科技大学学生团体注册表》和《河南科技大学学生团体登记表》,统一进行登记注册。登记表中应写明学生团体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本学期工作计划,并附全体团体成员名册。

第十条 各学生团体在学期末提交学期工作自评材料(包括工作总结、规章制度、活动记录、财务收支记录、活动照片资料、所办刊物样本等)以及主要团体学生干部工作考核评定成绩,交学生团体联合会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各团体每学年招收新会员工作必须在学生团体联合会的统一部署下进行,不得自行安排招收新会员。学生团体在完成招收新会员工作后,需在一周内将会员招新情况、注册情况等材料交学生团体联合会备案。

第三章 学生团体的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生团体成员应接受团体的定期注册。团体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团体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团体,有权了解所在团体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该团体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可以向学生团体联合会投诉或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团体会员大会是该学生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学期应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团体负责人;

(二) 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 修改本团体章程;

(四) 监督本团体财务活动。

第十四条 各学生团体在召开会员大会时,应及时通知学生团体联合会,主动接受学生团体联合会考核和监督,并将大会议程、内容及形成的决议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团体会员大会做出决议、选举或罢免会长,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为加强学生团体的思想建设,鼓励在学生团体内成立团支部。经校团委批准,按《团章》有关规定选举支委,进行组织生活和团日活动,并可以申请参加校团委的各项创优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的选举,首先由本团体拟订选举方案,填写《学生团体负责人换届(调整)申请表》,报挂靠单位和校团委通过后,方能在学生团体联合会监督下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团体负责人改选,未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不予认可。同时视情节轻重,予以该团体警告直至取缔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 遵纪守法,无违纪现象;

(二) 学习成绩良好;

(三) 有半年以上学生团体工作经历,有一定的工作能力,熟悉本团体性质、任务和工作制度;

(四)只在一个学生团体内担任团体干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

(一) 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校团委、学生团体联合会撤职或被宣布解散的学生团

体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三) 其它不宜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四章 学生团体活动规程

第二十条 学生团体为非营利性组织,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除会费以外的收费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学生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一条 除因学生团体参加学校指定的大型活动或社会重大活动、校外重大比赛,由校团委、教务处同意并上报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外,团体会员在团体活动与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发生冲突时,一般不得请假或旷课。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团体在举办各种活动之前,须向挂靠单位申请,在学生团体联合会备案。未经挂靠单位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学生团体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团体开展任何活动应主动通知并接受学生团体联合会对活动的考核,同时认真做好活动总结,并及时将活动总结及照片交学生团体联合会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团体举办下列活动,须经团体挂靠单位以及指导老师审核签字(盖章)后,由学生团体联合会复核,报校团委同意,并上报校党委宣传统战部批准备案。

(一)有涉外因素的活动。如涉及校外人士的讲座、报告等;

(二)需筹集经费(如社会赞助)、接受社会新闻媒体采访等的活动;

(三)收取费用的比赛、培训班、学习班等活动;

(四)涉及政治敏感性、外来文化传播、社会调查的活动;

(五)与校内其它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

(六)两个以上(含两个)学生团体联合举办的活动;

(七)室外群众性集会、沙龙及研讨会等活动;

(八)涉及宗教、民族问题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团体不得组织本团体会员出游、社会实践、外出考察等校外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校团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团体活动悬挂宣传条幅、摆放宣传展板、公开张贴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等,要遵守学生团体宣传工作规范。团体张贴广告、公告等须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须署学生团体正式名称。严禁张贴未经批准的各种活动的通知、海报和纯商业性广告等。严禁使用不文明文字和不文明图画、标志。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团体举行活动,未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和不遵守学生团体活动规程,视情节轻重,予以该团体警告直至取缔处分,并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学生团体名称、印章及对外宣传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团体名称须体现团体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及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必须含“学生”字样,或在使用名称时注明“学生团体”。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团体在征得校团委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

第三十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在印制名片时,内容要属实,并必须醒目注明“学生团体”字样。学生团体接受社会媒体采访或进行其它形式的对外宣传时,必须定位于学生团体,并且必须醒目注明“学生团体”字样。

第三十一条 违反《关于学生团体名称、印章及对外宣传规定》,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学生团体以及团体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学生团体财务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团体的活动经费采取学校支持与自筹相结合的原则,团体活动原则上使用会费。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团体经费来源及运作

(一)收缴会费:会费实行一次收缴,每人不得超过30元。倡导学生团体不收取会员会费。

(二)社会赞助:学生团体可寻求学校其它部门的经费支持,在上报校团委批准后,亦可接受社会赞助。赞助单位必须是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资金奖励:每年校团委对优秀学生团体进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团体自成立时起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并设专人负责财务,采用收付记账法,设置简易账簿;定期向学生团体成员公布财务使用情况(每学期至少一次),并接受学生团体联合会及团体成员监督;在学生团体负责人换届时,做好财务交接工作,并将账本交至学生团体联合会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团体联合会将对各学生团体财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学生团体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将予以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以学校、团委、学生团体联合会及学生团体名义寻求社会赞助;

(二)寻求社会赞助过程中损害学校、团委、学生团体联合会和学生团体形象;

(三)虚报赞助单位赞助经费、物品;

(四) 暗中收受回扣;

(五) 其他弄虚作假、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相关规定的。

第七章 学生社团刊物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团体刊物,是指有固定的名称、版本,有顺序编号,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用于学生团体内部指导工作、对外宣传活动、交流经验、交换信息的非正式出版的报纸和期刊。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团体刊物由校团委进行统一管理,团体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本团体挂靠单位、学生团体联合会审查,报校团委审批同意后进行注册登记。但涉及到政治方面的刊物,应由校团委审查并上报校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批同意后进行注册登记。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团体创办刊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刊物内容健康积极,符合各项国家法规、学校管理条例和其它文字内容的有关规定;

(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明确的内容范围及编辑方针;

(三)由本团体指导老师担任主审;

(四)有必需的资金,能够自筹刊物编印过程中的各种费用;

(五) 学生团体刊物出版时必须印有主办单位、出版日期、主编主审老师姓名及承印单位,并送交三份到学生团体联合会存档;

(六) 学生团体刊物仅限于校内宣传和交流,不得在校外公开陈列买卖,如需要与校外单位或个人交流的,须经校团委同意;

(七) 已经登记后的学生团体刊物其名称、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资金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联系方法等如有变动,需及时到校团委重新登记后,方可按改动后信息出版刊物。

第八章 学生团体网络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团体建立网站(主页)须向学生团体联合会提交申请报告并附该网站(主页)的样本打印稿一份,由学生团体联合会审核并报校团委审批后方可传送到网上,并向校团委和学生团体联合会提供管理员密码并授予最高管理权限。

第四十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必须抓好本团体网络安全建设,并对经由团体网站或相关网页(主页)上传、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传送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团体网站(主页)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团体主页全部页面必须符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必须遵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执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守中宣部、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等有关和学校对于网络管理的具体要求,严格信息发布的管理审批程序,防止不良情况的发生。

(二) 学生团体不得在网站上设立公众讨论式的论坛。各学生团体网站负责人需及时向学生团体联合会提供详细联系方式以保证在发现问题时第一时间取得联系。

(三) 学生团体不得以“河南科技大学团委”等学校正式机构名义发布信息,不得将侵犯他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等其它专属权利的内容加以上传、张贴,或以发送电子邮件等其它方式传送;

(四) 学生团体不得将有关干扰、破坏或限制任何计算机软件、硬件或通讯设备功能的软件病毒,或其它有害的计算机代码、档案和程序等资料,加以上传、张贴,或以电子邮件等其它方式传送。

第九章 学生团体奖惩制度

第四十二条 惩罚措施:警告、限期整改、强制解散(取缔)。

第四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团体将予以警告,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学生团体,学生团体联合会有权将其解散,被勒令解散的学生团体,团体负责人承担善后责任。

(一) 一个学期内无一次团体公开活动;

(二) 一个学期内无一次会员大会;

(三) 财务管理混乱,账目不清;

(四) 负责人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学生团体联合会例会;

(五) 未经挂靠单位、指导老师、学生团体联合会和校团委批准《负责人选举(调整)方案》,而产生团体负责人;

(六) 招收新会员、开展活动、寻求社会赞助、出版刊物、上传团体网页不提前报批;

(七) 逃避学生团体联合会对团体活动、会员大会、选举大会、成立大会的监督和考核。

第四十四条 学生团体联合会对违反规定的学生团体,有权予以警告等处理。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团体联合会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直至取缔。

(一) 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

(二) 机构疏于管理,活动组织不力,会员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 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从事非法活动;

(四) 活动范围和内容与团体宗旨、章程相违背,影响恶劣;

(五) 利用团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活动的;

(六) 侵占、私分、挪用学生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七) 盗用挂靠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八) 整改期间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四十五条 学生团体每年考核评定一次(见河南科技大学学生团体考核细则),成立满一学期的学生团体均需参评。评定分优秀、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学生团体,学生团体联合会有权将其解散。

第四十六条 校团委对在学生团体工作和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团体和个人进行表彰,授予“优秀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工作先进个人”和“优秀学生团体干部”称号。表彰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章 学生团体干部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团体干部指团体副部长级以上团体成员。学生团体主要干部原则上不得在其它学生团体担任职务。

第四十八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每学年工作由学生团体联合会组织考核,并评定优秀学生团体干部。其它团体干部由各学生团体负责人组织民主考核并将考核成绩提交学生团体联合会存档备查。团体干部的工作考核成绩分“优秀(85分以上)、良好(70-85分)、合格(60-69分)、差等(60分以下)”四个等级。

第四十九条 对不称职的学生团体负责人,学生团体联合会有权实行罢免;对违法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的团体成员,团体负责人有权取消其团体成员资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科技大学校内一切正式注册的学生团体,凡以前规定和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校团委。

第五十二条 各院(系)团委对本院(系)的学生团体进行管理和指导时可参照此办法。

第五十三条 各学生团体的章程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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