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河北省农业产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河北省农业产业协会是2006年6月经省工经联(经团联)批准,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其前身是2004年7月由省农业厅、省农科院等省直十个有关厅局共同发起成立的“河北省农业企业家协会”。 协会的宗旨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价值为取向,以诚信为保证,以科技创新和互惠互利为推动,以“三农”服务为已任,促进农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实现农民富裕、社会和谐与进步,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小康社会做贡献。 协会的基本业务有研究、交流、培训、推广、服务等5个方面。协会现有7个专业委员会,会员总数已发展到5000多名。已建立了由47名国内外高级农业专家组成的专家服务团。协会秘书处设有6部一室,即:办公室、组织部、科研部、开发部、培训部、推广部和国际部。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84号 邮编:050051 协会章程河北省农业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河北省农业产业协会。本会英文译名为:HeBei Agriculture InduceryAssociation。缩写:HBAI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系由农业产业单位和个人为主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本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邓小平理论及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价值为取向,以诚信为保证,以科技创新和互惠互利为推动,以服务“三农”,促进农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实现农民富裕,推进社会和谐与进步为目标,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8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农业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二)承接政府及有关部门转交和委托的有关“三农”方面的任务,向有关部门反映农业产业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开展农业学术研讨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培训、交流及示范推广; 组织开展农业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充分发挥协会的人才、观念、思路、技术、管理、条件、互补、龙头带动、传播、品牌十大优势,为会员及广大农民提供信息、管理、技术、资源、流通、维权、立项、咨询、对外交流及评价认证等十项服务; (五)为调整农业结构,提高农业产业管理和技术水平,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所需的其他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或一定的学识或经验; (四)必须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本会组织部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优先、优惠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与除名: (一)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无故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根据实际情况,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违法、违纪、严重违反本章程损害本会声誉等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人员; (三)审核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及理事会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经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有关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及网站的设立和刊物的出版等。 (七)决定本会顾问、名誉领导职务及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电话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一)本协会设立监事会。 (二)监事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监事1-3名。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职务。 (三)监事会的职责:1、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2、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会议;3、参与协会的有关活动。 (四)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 (二)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熟悉农业行业业务;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未经特殊批准,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无政治问题,未受过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研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延期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其他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或委托常务副会长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建立部分副会长轮执工作制度,决定每年担任执行会长的副会长并明确其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本会顾问、名誉领导职务、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审议。 (四)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签署有关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法人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上报业务主管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建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4月25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河北省农业产业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厅批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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