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合肥市内部审计协会 |
释义 | 简介合肥市内部审计协会,成立于2003年12月16日,是安徽省内部审计师协会(CIIA)的团体会员。是内部审计工作的行业自律组织,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提供职业指导专业服务活动,以促进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组成协会于2010年1月11日进行换届改选,产生了合肥市内部审计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目前,协会有单位会员215个,理事153人主要是市直内审机构负责人;央企、民企、外企内审机构负责人;市县区审计机关部门以上负责人;有关部门、院校领导、专家。 成就内审协会先后荣获了全省审计系统2002-2004年、2005-2007年协会管理先进单位,有2人次获得全省协会管理先进个人。全市先后有1家内审机构获全国内审先进单位、9家单位获全省内审先进单位,22人获省、市内审先进个人。 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合肥市内部审计协会。 第二条 合肥市内部审计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The Hefei City Institute Of Internel Auclit, 缩写HIlA 。是由本市境内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自愿结成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对合肥市内部审计工作实行行业自律, 按照管理、服务、宣传、交流的职能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提供职业指导专业服务活动,以促进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合肥市审计局和合肥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1区A座7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法规、方针、政策; (二)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讨,评选和推广内部审计科研成果,评比表彰内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三)培训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内部审计咨询服务活动; (四)制定内部审计有关业务规范,组织实施内部审计质量检查; (五)针对内部审计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六)加强同国内外相关团体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七)受理审批和管理会员,维护本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八)协会编写简报或会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设有专职或兼职的内部审计机构。 各县(区)、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独资合资企业和合肥市境内各行业内部审计机构,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 申请加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人本协会的意愿; (三)助师(含)以上职称的内部审计人员或具有审计、会计、经济专业中级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 第九条 会员人会的程: (一)提交人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资格审核; (三)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发展会员,由秘书处个案处理,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学习、培训和有关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监督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人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接受本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按规定接受内部审计培训;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团会员证。会员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讨论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理事的增补或更换;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本协会的机构设置; (七)决定本协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将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五)、(六)、(七)、(八)、(九)项的职,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为65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可聘请具有专业特长、德高望重的领导担任名誉会长。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本协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与地方、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保持联系沟通信息; (五)办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任务;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会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其所在单位岗位发生变化,其原所在单位可向本会推荐继任人选或由本会另行推荐人选。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使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秘书处组织实施,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合肥市审计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合肥市审计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合肥市审计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合肥 市审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10年1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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