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立广东法科学院 |
释义 | 国立广东法科学院的前身,是广东公立警监学堂,创办于1909年,学制两年毕业。只办了一届便停办。1913年10月,广东高等检察厅在原校址重办警校,定名为广东公立监狱学校。规模不大。1923年,改办为警监专门学校。学制预科一年,本科三年。招收旧制中学毕业生入学。校长为林云陔。学生毕业后,派任高级警官和司法行政人员。 1924年2月,孙中山在准备创办黄埔军校的同时,把警监专门学校改为广东公立法官学校,培养行政、司法人才,派廖尚果为校长,以原光孝寺为校址。学制设特别科和普通科,三年或四年毕业。不久,由曹受坤为校长,将特别科改称为高等研究部,普通科改称专门部。培养高级法、政人才。 以后校名因隶属关系改变了几次,1926年曾改为广东省政府司法厅法官学校。1928年,又改为广东高等法院直辖法官学校。校长先后为马洪焕、潘冠英、汪祖泽等人。 1929年夏,经国民政府批准设为独立学院,命名为国立广东法科学院,隶属司法院行政部,任姚礼修为院长。设法律学系,经济学系,政治学系。1930年,增设新闻学系和附设高中。院长人选,数次更易。至1933年,由曾如柏任院长。1936年,邓青阳继任。1937年8月,合并于中山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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