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规则 |
释义 | (1989年1月7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1989年2月1日起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主任会议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规则细节一、主任会议处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召开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的联席会议,协调常务委员会与“一府两院”的工作部署,拟订常务委员会的年度议题计划; (二)讨论、部署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起草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拟订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各项名单草案; (三)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订会议的议程、日程草案和决定、决议草案;批准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单位、人员名单; (四)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七)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的人事任免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讨论、决定由主任会议提名的任免案,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八)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代拟议案草案; (九)讨论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安排省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视察工作的有关事项,听取视察报告,并对视察中反映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决定召开新闻发布会; (十二)听取秘书长办公会议关于人大机关工作重大事项的汇报,并对汇报中提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十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提出的报告,并对报告中提出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十四)讨论、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十五)指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部门的工作; (十六)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二、主任会议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由主任会议集体决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必须执行主任会议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可在主任会议上提出讨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违反主任会议决定。 三、主任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的时间相对固定。在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之间,召开两次主任会议,第一次主任会议在上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的一周之内召开,初步拟订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进行准备,第二次主任会议在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十五日前召开,正式拟订议程草案,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主任会议由主任主持,或受主任委托,由副主任主持。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及其他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与议题直接有关的省政府组成人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五、主任会议要审议的议案、文件,由有关部门提出,由分管的副主任或秘书长审定。 六、主任会议的议题、召开的时间,由秘书长提出,由主任确定,也可以委托副主任确定。 七、对列入主任会议议程的议案、文件,有关专门委员会、有关部门应当提出审议意见或说明,提供有关的资料。 八、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草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按规定的时间提供草案文本或报告,再审的法规案还要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或审议修改说明,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报告。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向提案人作说明。 主任会议建议撤销的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提出撤销议案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九、主任会议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正式行文办理。 十、主任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办公厅编印《主任会议纪要》。每次主任会议必须有记录。会议记录由分管的负责人审阅后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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