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释义 |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现内设机构有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庭、执行局、审判监督庭、立案庭、政治部、研究室、技术室、办公室、法警支队等部门。辖区内有广州、肇庆、衡阳、长沙、怀化五个基层铁路运输法院。 1952年,在“三反”运动中,根据政务院关于“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部分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所在地铁路管理局设立铁路人民法庭,专门审理“三反”案件。1953年10月,铁道部根据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有关建立健全工矿区和铁路、水运沿线专门法院的决议,首先在天津成立天津铁路沿线专门法院。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法院组织法》后,在全国铁路管理局所在地建立了16个铁路运输法院;在铁路管理分局所在地设立39个派出法庭,受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刑事案件,至1957年全部撤消。1980年,依据五届人大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重新建立铁路运输法院。1982年5月正式办案,行使刑事审判和经济审判职能,由铁路中级法院所在地省(市、区)高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受理中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一、案件管辖 (一)刑事案件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机关的规定,铁路运输法院管辖铁路系统公安机关、铁路运输检察院侦破的由铁路运输检察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运输分院提起公诉的下列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以及不服所辖铁路运输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提起上诉或抗诉的第二审刑事案件。 (二)经济纠纷案件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广铁两级法院管辖下列经济纠纷案件: 1、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3、由铁路处理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件; 4、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案件; 5、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6、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7、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专用铁路、专用线在修建、管理和运输方面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 8、铁路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9、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 10、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 11、铁路行车、调车作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原告选择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的侵权纠纷案件; 12、上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铁路部门、企业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供用电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企业承包合同、联营合同、补偿贸易合同、居间合同、信托合同经济纠纷案件。铁路法院受理上述案件,以铁路所经过的市(县级市)、县、区的行政区域为限。 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争议标的金额为1亿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审理不服辖内基层铁路法院判决、裁定的经济纠纷上诉案件。 1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经济纠纷案件,由铁路基层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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