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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州市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释义

穗财保[2010]169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民政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办法

广州市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社会工作发展,增强财政支持社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规范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行为,提高用于社会工作的财政资金绩效,探索建立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运作机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原则

(一)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社会工作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市社会工作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坚持财政支持力度应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工作发展规划相适应的原则。

(二)充分体现公共财政的要求,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合理、节俭高效的原则。

(三)立足当前实际,坚持增加财政支持与整合现有资源、鼓励社会筹措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社会工作发展的要求,逐步加大社会工作的财政投入。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资助,调整现有社会服务的经费投入,整合各种渠道投入的资源,提高财政资金投入的合理性和使用效率。同时,引导社会力量筹资开展社会工作服务,鼓励社会捐赠用于社会工作。

(四)合理界定政府事权,坚持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界定政府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并通过购买、委托的方式将有关服务职能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明确市、区(县级市)两级政府的事权,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根据各自事权及具体情况承担发展社会工作的经费。

二、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方式

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主要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和政府资助社会工作发展两种方式实现。

(一)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以下简称购买服务)是指市、区(县级市)两级政府,根据社会服务事业的发展需要,以合同管理的方式,将特定的社会服务工作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按要求提供专业服务,政府依约向服务提供机构给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二)政府资助社会工作发展(以下简称财政资助)是指市、区(县级市)两级政府,对于以社会工作为主要方法提供社会服务的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或有关服务机构,在开办费、教育培训及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三、购买服务及财政资助范围

(一)政府以购买服务或财政资助的方式,支持以下领域范围内的社会服务或项目:

1.社会工作专项服务。包括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社区建设、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劳动就业、司法矫治、卫生服务、老年人服务、青少年服务、婚姻家庭服务等领域,面向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社区矫治对象、外来务工人员、低保人员等服务对象,应由政府提供的社会工作服务。一般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财政支持。

2.社会工作职业化和专业化的平台建设。包括社会工作方面的教育、科研、培训、实习、督导、评估、宣传、交流以及社会工作人才管理等项目。一般通过专项资助方式提供财政支持。

3.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的培育。对符合规划发展方向的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在承办影响较大会议、进行新技术和服务新模式推广时,可给予专项经费的资助。

(二)属于上述财政支持范围内的社会组织或服务机构,须同时具备如下资质:

1.原则上要求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某些以企业或其他形式登记注册、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特殊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经评估鉴定后,可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或财政资助的范围。

2.具备公益性、非营利性质;运作状况良好,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具备组织创新及持续发展的能力。

3.具有按要求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能力,机构从业人员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为主体,机构以专业社会工作为主要方法提供社会服务。

4.社会组织或服务机构无不良纪录,在最近两年内,承接的购买服务项目均被考核评估为合格等次以上。

5.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四、购买服务及财政资助的组织管理

(一)购买服务及财政资助的实施主体

1.购买服务及财政资助的实施主体是市、区(县级市)两级政府,政府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授权机构,以及享受财政核拨、核补经费或利用国有资金举办的企事业单位。上述实施主体可以作为购买方或资助方,以其名义向社会组织或服务机构购买特定的社会工作服务或资助社会组织和服务机构。

2.区(县级市)作为主要的购买方或资助方,负责辖区内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资助工作。市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原则上只对在全市具有示范性、创新性的服务项目给予适当专项补助。个别经市本级完全承担的服务项目,可由市级政府或其工作部门作为购买方或资助方实施购买或财政资助。

(二)管理职责及分工

市、区(县级市)两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由民政、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的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管理监督机构,受理并统筹协调购买服务和财政资助工作。

1.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社会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预测社会工作服务需求并据此编制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支持社会工作的资金预算;规范社会工作服务的项目申报、可行性论证等工作环节,统一申报程序;对申报项目考察、论证、评审的组织工作;建立社会工作项目库,将项目库管理与部门预算编制结合起来,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通过论证和概算评审后进入项目库,部门预算根据社会服务的需求按其轻重缓急从库中抽选;会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资助标准和服务水平标准;编制年度财政支持社会工作资金决算;考核、跟踪、监督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指导并监督购买方进行项目的考核评估和验收;负责开展绩效评价;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2.市、区(县级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筹集本级财政经费支持社会工作项目;审核并批复本级年度包括社会工作项目在内的部门预算;组织协调对项目进行投资评审;审核本级年度财政支持社会工作资金决算;办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

3.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主要负责:根据服务项目组织实施服务计划;制定项目资金预算,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就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定期向购买方及有关机构报告;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估;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材料。

五、购买服务程序

(一)确定拟购买的服务项目

1.设计购买服务项目。购买服务实施主体(购买方)根据事权,针对特定的社会服务工作,结合服务对象的服务需求和服务意愿等情况,通过调查论证,设计拟向社会购买的服务项目(有具体的服务领域、范围、指标要求及服务期限等)。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创新性服务项目,购买服务主体可以公示该创新项目并接受社会组织或有关机构的申请,由社会组织或机构进行设计后提交审核。

2.科学测算购买服务费用。购买方应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认真做好服务项目成本的核算工作,合理测算服务项目的购买费用。

(二)报主管部门审核。购买方将拟购买服务项目的计划书(含项目内容、测算经费及拟选择的服务提供机构)报区(县级市)民政局(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市级财政支持的项目,须在区(县级市)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审核。由市级购买方负责实施的服务项目,直接报市民政局审核。

(三)选择服务提供机构

1.公布服务招标计划。经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购买方应将社会服务项目编入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批复后,购买方将需购买项目及具体要求通过政府采购中心向社会公布,试点阶段或确因特殊情况限制,也应尽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服务招标计划。

2.确定服务提供机构。购买方应当将公开招标作为购买服务的主要方式。确定服务提供机构,不能仅以“价低者得”为原则,既要考虑项目费用,更要注重服务提供能力、服务质素及服务质量。

(四)订立购买服务合同。购买方与服务提供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目标任务、服务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签订的购买服务合同副本应报送同级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五)履行合同。购买方按合同的约定向服务提供机构履行给付资金等义务,服务提供机构依约开展服务工作,并定期反馈服务开展情况。购买方对购买服务负监管职责,项目完成后,由购买方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工作。市、区(县级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财政资助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由社会组织或有关服务机构向同级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提出财政资助的申请。申请事项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申请人必须具备本办法要求的资质。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事项的意见;

3.机构登记证书;

4.项目可行性报告;

5.机构本年度审验报告(新设立的机构除外);

6.机构最近在3年内所承接服务项目的评估报告(新设立的机构除外);

7.其他评审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根据社会工作服务规划,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列入部门预算。

(三)拨付资金。项目经部门预算批复后,资助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

七、资金来源、资金监管及绩效评价

(一)资金来源

1.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应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资金纳入年度预算,逐步加大对社会工作的财政投入。

2.社会工作服务实行属地化管理,开展社会工作所需经费主要由辖区财政承担,市级财政可根据市、区(县级市)财力状况和社会工作开展情况,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区(县级市)开展社会工作给予适当专项补助。

3.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发展社会工作。

4.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到社会工作中。

5.鼓励社会工作机构通过服务收费解决经费来源。

(二)资金监管

1.购买服务及财政资助社会工作的资金,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管理。

2.服务提供机构及受资助机构须严格遵守本办法以及财政资金的使用规定,自觉接受购买方、社会工作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如有违纪违法行为,终止经费拨付或资助,视情况追回支付或资助的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绩效评价

1.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支出项目按《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穗财绩〔2008〕58号)和其他有关绩效评价规定进行绩效评价。

2.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部门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认真分析诊断单位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落实整改意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财政部门依据绩效评价结果,不断改善以后项目的选择发、审核和批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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