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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丰县政府网站管理办法(暂行)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丰县政府网站的管理,确保网站安全、高效运行,打造“阳光政府、法制政府、透明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及《中国上饶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县政府网站是广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县政府网站是电子政务的组成部分,是展示广丰县形象的窗口、便民服务的桥梁、推介项目的平台、公共管理的载体,具有宣传、沟通、办事、管理和服务的功能。

第三条 本县国家机关[包括县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具有行政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政府网站必须与国家机关形象相一致,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安全性由发布机关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县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广丰县政府网站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广丰县政府网站的建设工作。县政府办公室是县政府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督查与监督管理。县电子政务办公室是县政府门户网站的责任机构,承担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并负责全县其它网站备案登记与业务指导。

第六条 政府网站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组建“政府网站群”。县政府网站是我县对外唯一的政府网站,任何机关单位只能在政府网站内设立栏目,不得新建网站。对已经建立部门网站的要及时整合入县政府网站。

第七条各单位要落实政府网站部门栏目建设的工作人员,规定其职责,并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安全技术人员,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安全保密制度和信息审核规则。对从事政府网站各栏目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市、县政府电子政务办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信息的发布与保密审核制度

第八条信息发布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县政府网站发布信息的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本单位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二)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及职能;

(四)本单位按规定需向社会发布的公告、告示、通知等以及新闻发布制度和内容;

(五)本单位的投诉信箱;

(六)其它应公开的政务信息。

乡镇及街办的栏目要介绍、宣传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和促进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举措。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坚持“统一规范、先审后上、分级负责、保证质量”的原则,建立相应的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建立有效的信息收集、审核、存贮、传递、备份、灭失、监控、处理、报告的工作流程,并明确负责上网信息审批的分管领导。

第十一条 严禁在政府网站上发布虚假信息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良信息。

第四章 上网信息报送和互动栏目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合作共建,做好上网信息报送工作。广丰概况栏目的内容每年报送一次;动态信息从各单位子栏目中抓取;公民、企业、投资者与旅游者办事栏目的信息第半年的报送一次。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在线数据查询和在线服务业务。包括工商、税务、财政、民政、计生、公安交警、医保、社保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在线数据查询与网上办事业务应用系统;人保的网上报名、医院专家网上挂号、电力与自来水的网上缴费等关系民生的在线系统等等。

第十四条 设立“县长信箱、在线信访、在线投诉、建言献策、民声通道”互动栏目。县长信箱由县长热线办负责接收、处理、答复县长信箱的信件,在线信访由县信访局负责答复与处理信访件,在线投诉由县纪委信访室负责处理,建言献策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与汇报,民声通道由县委办负责回复与管理。

第十五条 设立“在线访谈与网上直播”栏目,该栏目由广电局负责策划、组织与管理。

第五章 网站维护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运行维护工作由县政府电子政务办负责,各单位的子栏目的运行维护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有关设备要定期巡检,及时更新和维修,保证网站每天24小时正常开通运转。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负责本部门栏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部门栏目首页动态信息内容每日更新1次,如遇重要活动或重要信息应随时更新。部门栏目首页信息内容每3个工作日至少更新1次,并在部门栏目信息更新发布1个工作日内及时报送给县政网站。单位基本情况等静态信息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对发生变化的内容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对县政府网站上设立的公众互动性栏目,各单位要建立网上互动应用系统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确定专人及时处理和答复网上的各类投诉事项和意见、建议。

第六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条例》以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提高网站安全意识,明确网络信息安全责任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信息保密制度和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制度,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网站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系统管理人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

第七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条县政府网站建设考核工作由县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定期组织专业人士和公众对政府网站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县政府办公室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并把监测结果作为各部门、各单位年终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和考核依据。

第二十五条 凡有以下情况的酌情给予通报批评或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信息公开未得到足够重视,无相应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的;

(二)没有主页,不能提供政务公开信息的;

(三)上网内容虚假或有较大错误,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五)有侵权以及其他影响广丰县政府网站形象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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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3:4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