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医药价格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广东省医疗服务市场占全国规模的13%左右,药品市场占全国规模的10%左右,是全国医药价格改革试点省份。为切实推动医药价格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医药价格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建立第三方医药价格研究、服务平台,由广东省物价局公益事业价格管理处、广东省人民医院、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中山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医药集团、国药控股广州公司、盈天医药集团等七家单位共同发起筹建广东医药价格协会。协会经广东省物价局同意、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于2011年4月20日成立。协会由广东省医药行业权威专家、专业人士、关心医药行业发展的社会人士、医疗单位、医药企业、事业单位和各医药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自愿组成,是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学术性的非营利社团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协会现有155个单位及个人会员,会员数还在不断增加。 广东医药价格协会旨在搭建起政府与医药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一座重要桥梁,为政府职能部门出谋划策、收集意见,组织和推动医药价格政策理论研究、医药价格和成本构成研究,以及为医疗单位、医药企业提供价格相关的专业研究咨询服务,总结交流实践经验,宣传推广医药价格研究成果,以全方位的沟通方式,探索科学的解决办法,促进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合理的医药价格政策,为建立和完善医药市场价格竞争秩序,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服务。 协会的主要职能: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医药价格政策,组织医药价格相关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引导和促进会员加强价格自律,发挥交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广国内外医药价格理论和研究成果,定期组织专业论坛、考察培训等活动,建立信息平台,收集、解读、发布国内外医药价格相关政策、市场信息,及时向会员提供服务等。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广东医药价格协会(Guangdong Medical Price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协会由广东省医药行业权威专家、专业人士、关心医药行业发展的社会人士、医疗单位、医药企业、事业单位和各医药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自愿组成,是地区性、行业性、专业性、学术性的非营利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本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原则,致力于组织和推动医药价格政策理论、医药价格和成本构成研究,为医疗单位、医药企业提供价格相关的专业研究、信息收集及咨询等服务,总结交流实践经验,宣传推广医药价格研究成果,以全方位的沟通方式,探索科学的解决办法,促进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合理的医药价格政策,为建立和完善医药市场价格竞争秩序,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广东省物价局的业务指导和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广州市荔湾区站前路22号十一楼南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通过宣传贯彻国家和我省价格政策,规范医药市场和医药企业价格行为。 (二)探索广东省医药价格管理体制和合理的价格体系,组织医药价格相关的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反映医药价格热点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三)发挥医药价格交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组织专家学者,通过各种传播媒体,客观、正面、积极地发布医药价格政策及市场信息,为社会民众正确理解价格政策提供引导。 (四)推广国内外医药价格理论和研究成果。定期组织专业论坛、不定期组织行业沙龙及国内外考察、培训等活动,促进会员间沟通交流。 (五)负责广东省医药价格监管服务平台的管理和技术维护,同时建立信息平台,收集、解读国内外医药价格相关政策、信息,并优先向会员提供服务等。 (六)协助会员单位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原则上以吸收单位会员为主,吸收个人会员为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履行本协会的各项义务;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单位会员为国内、外医药企业、医疗单位、医药院校、科研机构和各医药行业相关的民间组织。 (六)个人会员需为长期从事医药价格管理、医药学和卫生经济学及相关专业的管理、临床、科研、教学等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秘书处正式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专业论坛、行业沙龙、培训交流等学术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编印的资料、书刊和信息等服务的权利,由本协会推荐在刊物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的权利; (四)优先获取本协会提供的市场竞争分析、医药价格研究等咨询服务、以及参与国内外相关行业考察活动的权利,可享受会员优惠;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下达的专题调研和委托办理的各项任务,积极支持、参加本协会其他有关业务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报告、研究成果和价格、成本、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正式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须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函复。 会员长期(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不履行对本协会的义务、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者,视同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研究重大工作方针和主要工作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正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物价局审查并经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常务理事会提出的议案和建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入会、退会和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制定本协会的各种管理制度,领导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医药行业、价格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物价局审查并经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东省物价局审查并经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人代表由秘书长(暂由常务副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督促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定期检查和了解办事机构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五)处理与本协会有关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向会员收取会费; (二)在核准业务范围内接受委托的专题调研费及开展咨询活动的收入; (三)收集价格信息、出版价格书刊、举办专业论坛和行业沙龙等的收入; (四)政府和有关部门拨付的资助费; (五)组织培训、捐赠和其他合法的收入; (六)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费标准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和广东省物价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东省物价局审查同意,并报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物价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物价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3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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