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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东省名优企业打假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广东省名优企业打假协会是主要由名优企业、从事企业权益保护的单位或组织自愿结成的跨行业跨部门的权威性、专业性、非赢利性、中介服务型的社会组织。

协会的宗旨是:严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促进《质量振兴纲要》和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协助政府、名优企业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优化生产和消费环境;引导企业培育、提升核心竞争力,参与更高层面的市场竞争;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和名优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广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本协会业务范围:宣传贯彻国家各项有关打假保优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促进名优企业加强质量管理,维护会员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泛收集信息,密切关注市场,完善打假保优社会网络,共享打假制劣信息。加强横向联系,积极开展各类形式的交流与合作。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563号

邮编:510220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广东省名优企业打假协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Honor Enterprises & Anti-fake Association。

第二条 协会性质:主要由名优企业、从事企业权益保护的单位或组织自愿结成的跨行业跨部门的权威性、专业性、非赢利性、中介服务型的社会组织。协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协会宗旨:严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促进《质量振兴纲要》和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协助政府、名优企业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优化生产和消费环境;引导企业培育、提升核心竞争力,参与更高层面的市场竞争;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和名优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广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协会接受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质量建设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提高企业产品质量意识;

(二)促进质量强省战略的实施,协助政府培育名优企业,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规范和净化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会员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广泛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设性主张,及时向上级和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加强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沟通和协作;

(四)建立、健全监督员机制,由协会理事会成员或其推荐的企业(约5家)担任该行业的监督员,对行业内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或不定期将监督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五)广泛收集信息,密切关注市场,不断完善有各地质监部门、会员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参与的打假保优社会网络,共享打假治劣信息,共营规范有序市场,共谋健康长久发展;

(六)加强与新闻媒体及其它社会监督机构的合作,充分调动、利用各种社会公共资源,确保打假的最大影响和效果;

(七)加强横向联系,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组织相关业务的参观学习、考察活动,促进打假工作的交流与协作,不定期举办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及跨省、区的打假工作交流活动;

(八)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出版或代办发行专业刊物及有关的书籍资料,向会员发送会刊;

(九)策划或组织会员参加由政府或相关机构主办的论坛、讲座、讨论、展览等活动;

(十)为方便会员之间及与外部的交流、扩大协会的影响、宣传打假效果和会员形象,协会成立后将建设专门网站,在网上将会员情况、会员产品非机密性真伪鉴别资料、协会活动情况、打假经验和动态信息等及时登出。

(十一)定期与相关政府部门举办分辨真伪会员产品的鉴别会,提升公众意识,进一步推广会员产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本会为团体会员,除发起人外原则上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并积极参加本会展开的各项工作;

(二)守法自律、诚信经营,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有可靠的质量保证;

(三)企业已通过由权威主管部门把关的名优评定或基本具备通过名优评审的综合实力;

(四)产品被假冒的企业有入会优先权。

第九条 会员对象:

(一)产品在本省生产、销售的知名企业;

(二)本省大中型、地方龙头型、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生产企业;

(三)从事企业权益保护的单位;

(四)本省产品质量和信誉良好的企业;

(五)从事产品质量检验和防伪科研质检的机构、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广东省名优企业打假协会入会申请表》及《名优产品被假冒状况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加入协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商标证书、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证书的复印件等;

(二)产品标识、外包装、防伪手段、真伪鉴别等说明资料和实物样品;

(三)已通过的认证证书、名优产品证明及其它荣誉证书等资料的复印件。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组织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积极参加本组织的活动;

(三)对本组织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享有名牌培育、打假、质量纠纷处理等服务优先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组织生产、销售,诚信经营;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不得打着本协会旗号从事非法活动;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员费;

(六)积极、主动投入打假工作,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部署的打假治劣工作,相关企业要在市场调查、信息收集、现场执法、及案件后处理等各环节主动参与、积极配合;

(七)及时向本会通报企业采用的新标识、外包装、防伪方法、鉴别要点、生产标准等;

(八)及时通报协会联络员的调整变动情况,确保本会工作渠道的畅通。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的会费标准

1. 常务理事及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2.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3. 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组织,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有以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协会工作会议或1年不交纳会员费;

(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连续两次不合格;

(三)有造假行为的;

(四)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和其他有损于协会信誉的行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年度任务;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并经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及时向会员提供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组织总结、交流打假经验;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人数、人选由成员大会决定、选举,其中1名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人;秘书处根据需要,可设若干专项产品小组。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组织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组织法定代表人,本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秘书处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秘书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单位缴纳的会员费;

(二) 接受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三) 政府部门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对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同意,并报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组织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1年9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组织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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