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海外联谊会 |
释义 | 简介广东海外联谊会成立于1987年,是广东各界人士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及华人联络感情、加强合作的民间组织,以广交朋友、增进友谊、密切联系,促进海内外友好交流与合作为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会员及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开展联谊活动,加强与港澳及海外友好社团的联系,共同关心和维护粤港澳的繁荣稳定,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 (1)沟通广东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外籍华人的联系; (2)开展对外经济、文化、学术交流等活动; (3)协助引进资金、技术、设备和人才; (4)提供有关咨询、信息; (5)协助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反映海外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7)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工作; (8)推荐和介绍政治安排人士和上一级海外联谊会成员。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省内各地级市海外联谊会是本会的当然团体会员,由各市海外联谊会推选其会长或副会长担任理事,此外,一般不吸收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实行理事制,凡拥护祖国统一,关心祖国和家乡建设,承认本会章程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和广东省内各界知名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均可成为本会会员即理事。有意加入本会的个人,需填写一份申请登记表,经本会秘书处考察后,提交驻会会长会议讨论审批。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会长会议提出侯选名单,由理事会讨论通过。会长、副会长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领导和知名人士担任本名誉会长、顾问。历任会长卸任后,自动转为名誉会长。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每年各召开一次。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处理日常事务机构。本会会长为法人代表。 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海外联谊会”。英文全称:GUANGDONG OVERSEAS FRIENDSHIP ASSOCIATION,英文缩写:GOFA。 第二条 本会由广东省各界代表性人士及有关团体、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中的代表性人士自愿结成,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省性、联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广交朋友,增进友谊,密切联系,促进海内外友好交流与合作,为广东现代化建设服务,为维护港澳的繁荣稳定服务,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 第四条 本会由中共广东省委统战部主办、主管。本会在广东省民政厅注册登记。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主要任务是: (一)广泛联系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华人及其团体,增进了解、发展友谊、加强团结; (二)积极促进广东社会各界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在对外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学术交流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三)向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介绍广东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反映各界人士对广东建设、发展以及对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引进资金、科学技术、设备、人才等; (五)为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提供有关咨询、信息; (六)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与协调,协助有关部门维护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在广东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接待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工作; (八)做好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的人事安排及介绍和推荐中华海外联谊会成员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省内各地级以上市海外联谊会为本会的团体会员,除此之外不吸收其他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实行理事制,由团体会员推举的理事和特邀的理事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拥护祖国统一,关心祖国和家乡建设,有加入广东海外联谊会的意愿; (三)广东省内各界以及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中的代表性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驻会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常务理事会或驻会会长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理事; (四)由本会颁发理事证。 第十条 会员退出本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驻会会长会议通过后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推荐本会理事; (三)参加理事会议及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本会的财务流向进行监督; (六)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接受本会工作的指导,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每届举行一至两次全体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本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组成。 第十四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职权。 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工作报告; (三)根据会长会议提名酝酿并通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集理事大会; (二)理事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会务; (三)批准理事的增补或去职; (四)工作需要时可任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设立专门委员会,并可委托驻会会长会议,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决定成立专门委员会,并提请下次理事大会或常务理事会议追认。 第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主持日常会务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处理日常事务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海内外各界人士和团体的捐助; (三)举办政府允许的有偿服务活动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和事业的发展。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终止程序 第二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出席理事会议过半数理事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24日广东海外联谊会六届一次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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