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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伯德权利
释义

伯德权利是指伯德条款超过工资帽的最高金额再签约的例外条款。球队可以不受工资限额的规定与本球队的自由人续约,但是,续约的自由人必须在该球队效力三年以上。这样的自由人每赛季的工资可以提高12.5%,而签其他球队只能提高10%。

伯德权利

这一条款适用于“够资格的老兵自由球员(Qualifying Veteran Free Agents)”。如果你在同一支球队中连续效力三年,三年之后你成为了自由球员,这时你就是“够资格的老兵球员”,NBA就允许你的母队给予你最大的合同,你的薪金可以在原有基础上涨12.5%,而不具备这一条件的只能上涨10%。即使你上涨的部分使球队薪金总额超过工资帽,也是规则所允许的但不能超过奢侈税的要求,另外,合同签定的最长年限也可以从一般的5年上调为6年。

之所以被称为伯德条款,就是因为凯尔特人是第一个允许超过工资帽而留住自由球员的球队,而这名自由球员就是伯德。事情的缘由是,1984年伯德成为了自由球员。而NBA为了制造凯尔特人和湖人这样的东西对峙局面,对于老兵球员故意采取了宽大措施,以便凯尔特人能够留住伯德,从此这就称为了“伯德条款”。

相关条款:

早期伯德条款(Early Bird Exception):对于过去两年曾在同一个球队效力全部赛季或部分赛季的球员(包括因为球队交易而转会者),该队可在他成为自由球员后以该球员最后以年薪资的175%和全联盟平均球员薪金两者之中较高的薪资与其续约。以此特例续约者,必须签约两年以上。

非伯德条款(Non-Bird Exception):指以没有伯德条款和早期伯德条款资格的自由球员为对象,在前一个赛季的薪金的基础上增幅不得超过20%,或者以那个赛季的最低薪金的20%为增幅的条款制度,如果球员时受限自由球员(Restricted Free Agent)的话,以受限意向的金额为条件进行签约

释义

伯德权利,是指3年没有被解雇或者作为自由球员转会的球员所获得的一项签约特权。即便该名球员被交易到其他球队,伯德权利依旧跟随着他。获得伯德权利的球员与所在球队续约时,即便所在球队工资总额已经超过工资帽,依旧可以给该名球员开出6年顶薪,每年工资增幅达到10.5%。

来历

伯德权利,又叫伯德权,或称伯德条款,也叫做大鸟条款,因前波士顿凯尔特人的巨星拉里·伯德(他的名字叫Bird,绰号就叫“大鸟”)而得名,他在1997―2000赛季担任步行者的主教练,颇有成绩。这是NBA最为普通、最为常见的一个例外条款。

条件

本来,按照理论状态,工资帽的界线是总收入的48%,但球队经常有一些使用例外条款的球员,这是允许超过工资帽的理由,也是很多球队经常超过“工资帽”而逼近奢侈税的现实形成原因。例外要求特殊。能享受到这一条款的,必须有这样的条件--在同一支球队效力三年,中途没有被放弃或者转投其他球队的情况。有这样的条件,当成为一名自由球员时,薪金可以在原有基础上涨12.5%,而不具备这一条件的只能上涨10%。即使上涨的部分使球队薪金总额超过工资帽,也是规则所允许的。在目前的NBA,几乎每支球队都能享受到拉里-伯德例外条款的待遇,因为条件很简单。

伯德权利-判别标准

判定一个合同即将到期球员的“伯德权”必须紧扣这一内涵。“伯德权”的判定条件是拥有连续三年的“贡献”。但是,需要对这个连续性多加一点解释。因为它可能涵盖以下这几个情况:

A、与母队签一个三年以上的合同:这种情况不需要多说,从合同到母队都是延续的,不存在任何问题。

B、与母队签几个为期一年或两年的合同,总的年限超过三年:这种情况下,虽然涉及到合同的中止和重签,但因为始终是为一个母队服务,也是认可的。当然,有一个问题在于:这些合同必须是连续、中间不能出现断层情况。

C、该球员是从其他球队交换而来:这种情况下,球队承认该球员在原队中的“伯德权”积累。换句话说,球队把该球员对于原队的“贡献”视为对自己的“贡献”。这也是另一种角度上的“连续性”。这种诠释有其合理之处,因为既然是球员交易,在转入球员的同时原则上会有转出球员,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是转入球员和转出球员相互做了“贡献”替代。

伯德权利-影响因素

球队变更对于“伯德权”的影响

在连续三年的前提下,如果球员仅仅因为转会交易而变更了球队,那么他的“伯德权”跟着他走,新球队可以利用他的“伯德权”与其续约——这一点应该没有争议的。所以,认为一个球员要想获得“伯德权”,就必须在一支球队中待满三年的理解肯定是不正确的。

“伯德权”非“终身性”

实际上,有关条款只是提到了“伯德权”在球员交易时,他的“伯德权”可以随着交易一起被带到新球队,所以这就给了人们一种“伯德权”可以跟着球员走的印象,甚至进而会认为“伯德权”是终身制的,一旦获得就永远拥有。实际上不是这样的,这种“伯德权”的转移只发生在球员转会而不是其它情况下,如果“伯德权”是真正“终身性”的话,那就根本不用强调适用场合,因为任何情况下——包括以自由球员身份另投他队——球员的“伯德权”都会随他转移到新队的。

以合同延续为准

球员交易的一个本质特征是其合同仍然在延续,没有中断——这才是球员交易与其他情况的一个标志性区别。其他诸如多个短期合约、解雇和作为自由球员重新签约都涉及到合同的中止。所以说,对“伯德权”转移的更确切理解应该是跟着合同走——合同没有间断地延续到新东家,所以“伯德权”也就没有间断地延续到了新东家。

从更本质的概念来说,“伯德权”不是普适的权利,它只有在特定范畴下才具有实际意义——只有当这个球员合同到期即将成为自由球员时,其母队在考虑如何续约他的时候,才会存在他是否有“伯德权”的问题,也就是说,“伯德权”本质上是从球队的角度作出审视的。如果这个球员被母队断然放弃,然后以自由球员身份重新签约一支新队,当新队在其新合同最后一年考虑与其续约时,当然也需要考虑该球员的“伯德权”问题,但这个“伯德权”与他在前面一支球队中获得的“伯德权”应该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打个比方,衡量一个球员的“伯德权”有点象评价一个职员对于公司的“贡献度”。如果他跳槽到一个新公司工作,“贡献度”当然要重新评价了。不过,“伯德权”有一点特殊之处,就是他可以通过球员交易(也只能通过球员交易)加以延续。这相当于两个公司互换员工,但是彼此都承认该员工对原公司的“贡献度”,并允许把这个“贡献度”累加对新公司的“贡献度”中去。

合同就是“伯德权”的一个实际载体,一旦合同中断,并且新合同更换了主队,“伯德权”的延续性就告终结。

伯德权利-NBA实例

2009年8月,罗恩·阿泰斯特炮轰休斯敦火箭成了NBA的焦点新闻。在与洛杉矶湖人队签约之前,阿泰斯特是拥有伯德权利的。如果火箭用先签后换的方式将阿泰斯特送到湖人,那阿泰斯特就不会丧失伯德权利。由于火箭没有采取先签后换的方式,阿泰斯特只能以自由球员身份和湖人签约,这导致他失去了伯德权利。想要再次获得伯德权利,阿泰斯特至少还要再等3年。失去了伯德权利,这就是阿泰斯特“仇恨”火箭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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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