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关于印发《南通市司法局机构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
释义 | 概述为强化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情况,本局制定了《南通市司法局机构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九日 详细内容第一条 为强化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以及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结合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司法局机构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局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1、社会影响重大、案情复杂以及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 2、每年发生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3、同级政府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或者人民法院建议机构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4、一审败诉进入二审的行政诉讼案件; 5、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第三条 机构负责人有正当理由未能出庭应诉的,由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四条 机构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市司法局年度依法行政自我考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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