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关于开展吉林省省首批重点建设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
释义 | 各有关高职院校: 按照《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公布吉林省首批重点建设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对2007年度立项的吉林省首批重点建设的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进行验收(不包括国家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内容1.《项目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和成效、重点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成效、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及其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示范与辐射成效、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与存在问题等。 2.《项目院校建设情况进展表》(共8张,详见附件一)。同时上报《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 二、验收方式项目院校向“吉林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高教处)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验收。 三、时间安排(一)2010年8月31日前,项目院校要完成自我总结、网上公示等工作; 网上公示是指在校园网“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栏”中公示验收材料,包括《项目总结报告》、《项目院校建设情况进展表》和《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V2.09a001版,数据截止时间2010年8月31日,公示要求详见附件二)上传至本校公网(不得设置浏览密码)。 (二)2010年9月10日前将《验收申请》、《项目总结报告》及《项目院校建设情况进展表》一式十份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2010年9月31日前完成专家实地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院校的验收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现场考察,并对项目院校的建设情况作出评价提出结论建议。 四、验收结果经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后,将向社会适时公布验收结果。通过验收的项目院校继续作为“省示范性院校”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不合格者,取消“省示范院校”资格,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后,参加新一轮“省示范院校”遴选;(二)取消参加新一轮“省示范院校”遴选资格。 对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和项目内容业绩突出、示范作用发挥充分、办学质量高、社会反映好的项目院校,省教育厅、财政厅将给予适当奖励。 各项目院校要高度重视本次验收工作,并以此推动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促进我省高职教育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附件材料请登录吉林高教教学网下载。 附件:一、项目院校建设情况进展表 二、“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公示要求 2010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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