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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关于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富余职工住房有关问题
释义

关于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富余职工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财综〔2005〕159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盘活单位住房存量资产,根据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粤委办〔2005〕43号)等规定,现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富余职工住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富余职工住房是指所有权归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所有、没有出售的住房。

二、各单位凡产权清晰的富余职工住房,在2008年9月30日前出售完毕。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富余职工住房,不能或暂时不能出售:

(一)已列入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发出拆迁公告2年内的;

(二)党政、科研等机关大院及大专院校校园内与机关办公、教学、科研楼不可分割,或严重影响机关安全和保密工作的;

(三)文物部门认定具有历史、文物纪念意义的;

(四)房屋产权不清晰或涉及诉讼的;

(五)房屋技术部门鉴定为不可修复的危房;

(六)华侨和慈善机构指定用途的捐赠房屋;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出售的住房。

对于不能或暂时不能出售的富余职工住房,各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加强管理。

四、出售对象和顺序

各单位富余职工住房原则上按以下对象顺序出售:

(一)未购买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或未参加过单位集资建房的现租户(截止至发文日止);

(二)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且没有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本单位职工;

(三)符合申领住房补贴条件的其他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四)其他公民或法人。

五、出售价格和付款方式

(一)富余职工住房一律按市场评估价出售。

(二)以市场评估价购买富余职工住房的,必须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一次性向出售单位付清房款。购房者可按规定向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抵押贷款。

(三)单位可给予一次性付款的购房者不超过售价5%的优惠;另外,符合第四条第(二)点条件的,单位可再给予不高于售价5%的优惠。

六、价格评估

(一)各产权单位可自行选定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出售的富余职工住房进行价格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其中三级机构只能评估本公司注册地的房屋,不能跨市、县评估。

(二)评估目的:房屋转让市场价格。

(三)评估方法:主要采用市场比较法(市价法)。不能采用市场比较法的,要采用两种评估方法评估,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说明原因。

(四)房屋的装修评估按该房屋竣工时的标准,如房屋装修的现状低于竣工时的标准,则按现状评估。

(五)分户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必须由两名以上(含两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六)委托单位按不高于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委《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5〕362号)的标准向资产评估机构支付评估费。

七、出售审批

富余职工住房必须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出售。各单位向省财政厅提交出售富余职工住房报告,填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出售住房情况表》、《评估报告书》以及相关住房的权属证明书复印件等材料,办理审批手续。

八、办理交易手续

经批准后出售富余职工住房,应将出售价格和出售对象在本单位张榜公示。单位与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购房人将购房款交至产权单位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基金专户后,买卖双方到当地房地产交易机构办理出售手续。

富余职工住房处置后应定期将处置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九、以市场评估价购买的富余职工住房,购房人拥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

十、售房收入的管理

(一)各单位富余职工住房的出售收入,经省财政厅核定,可用于支付以下出售单位应支付的费用:

1.支付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费用;

2.房地产交易规定交纳的各项税费;

3.国有土地出(转)让金;

4.该房产未付清的银行贷款。

(二)各单位出售富余职工住房收回的房款,其售房款扣除(一)中所列费用后,按20%的比例提留所售公房的公共部分的维修基金缴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其余80%部分应全额缴入住房补贴资金省财政专户。

收款单位:广东省财政厅,账号:44001863201050156182,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

十一、产权清晰而未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完毕的富余职工住房,由省政府收回统一处置。处置收入扣除房地产交易所需费用后,全额缴入省财政国有资产收益专户管理。

十二、各单位在完成富余职工住房处置工作前,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单位已处置富余职工住房的情况和次年处置计划向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报备。

十三、产权不清晰的富余职工住房,继续由各单位管理,经营或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并入单位住房基金。租金收入单位可提取20%的维修基金用于公共部分的维修、提取40%用于支付该部分公房的管理费用和零星修缮费用;其余40%部分每年12月15日前缴入住房补贴资金省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发放缴款单位人员的住房补贴。

各单位每年向住房补贴资金省财政专户上缴租金收入时,应同时将单位的富余职工住房租金标准和租住情况向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报备。

十四、产权清晰的富余职工住房在出售前仍由各单位职工租住的,其租金收入参照本通知第十三条管理。

十五、产权不清晰的富余职工住房,在2008年9月30日前理顺产权关系或解除诉讼的,按本通知执行;在2008年10月1日以后理顺产权关系或解除诉讼的,在确权日或解除诉讼之日起1年内按本通知要求出售完毕。

十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商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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