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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共同管理权
释义

概念

共同管理权是物权法提出的一个新概念,是区分所有有权的一个权能。对于共同管理权的概念,《物权法》未明确给予界定。

共同管理权的内容

但根据相关条文的规定,其内容应当包括:业主可以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和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决定物业费分摊以及共有财产利益分配。

共同管理权的特点

共同管理权的特点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 1.各个业主的所有权是共同管理权的基础 共同管理权是专属于业主的权利,任何人取得转有部分所有权就自然取得共同管理权,共同管理权是所有权的延伸,是确保专属所有权和共有权实现的手段。不论管理形式是自主进行,还是委托他人,真正的管理主体都应当是业主本身。 2.业主可以选择共同管理权的具体形式 《物权法》规定:对于共有财产和共同事务管理,业主可以选择成立业主大会的共同体组织形式进行管理。也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这种共同体形式而直接进行共同决定;还可以选举业主委员会这种信托机构(代理机构)受托管理,只是部分管理权受到物权法第七十六条限制。         3、《物权法》注意到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业主共同体的存在,倡导业主管理权的共同行使。但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在《物权法》中并不是强制必设机构,其民事主体地位和诉讼地位缺乏明确规定,成立业主团体是倡导而非强行性规定。

共同管理权的本质

共同管理权是业主基于财产而享有的权利,其行使是所有权的延伸。对共同管理权的行使,《物权法》虽然提供了通过共同体达成管理的众多规则,但由于业主大会设立的非强制性、共同体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的缺位,以及诉讼实施权等保障、强制措施的缺失,使得业主团体整体权利和地位趋于淡化,权利共同行使的成本加大。因此,在团体的共同意志与单个业主个别意志之间,应当如何平衡。价值选择的差异自然导致后果的不同,因此,对共同管理权如何解释显然非常重要,也给业主管理实践提供了充分的机会和空间。         共同管理权的核心是成员权         成员权是建筑物业主作为整栋建筑物所有人团体成员之一所享有的权利。对于整栋建筑物的所有权而言,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按份共有,每个业主都按其份额对专用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用部分有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业主之间本质上是共有关系,因此,各国立法均规定一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应当组成一个团体,整体享有地上权、地役权及其他共同的权利,管理共用设施及其他事务,解决纠份。每一个成员作为团体成员之一,按照约定或者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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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2:2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