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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小金库
释义

所谓“小金库”:《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财监字199529号)中指出“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单位收入和应上缴收入,且未列入本单位财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小金库”其外表形形色色,内在错综复杂,表现五花八门,“小”已难涵盖其实质,在某些方面,它已经成为产生腐败现象的一个根源和温床,严重干扰了财经管理秩序。

小金库的概念

2009年7月24日中央纪委对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文件中指出:“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小金库指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化小公为私有,未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列收列支和私存私放的各种资金。主要来源包括:以各种名义挪用、转移国家预算内、预算外收入;截留销售收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和其他收入;高价倒卖、非法牟取价差收入;一些经济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侵占、截留罚没收入。不包括党委、团委、工会会费,稿费提成和职工互助金等项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锡荣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提出了集体腐败的概念,并表示可考虑首先把私立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中。

“小金库”虽冠以“小”字,容量却大得惊人——据披露,仅2006年上半年,全国审计机关共查出违规小金库130亿元。“小金库”的显著特征是化大公为小公、化小公为私分,公款沦为“私房钱”也就几乎成为了必然。不仅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腐败,往往也容易滋生更大的腐败。某些单位请客送礼、乱发钱物、收送红包、公款行贿等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游离于监督之外的部门小金库。可以说,小金库正是很多腐败现象得以蔓延的“财政支柱”。中央虽三令五申,却依然未能阻止小金库的扩张和蔓延。关键因素在于,由于打着集体的幌子,小金库往往被看作是一般的违纪违规,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可见,将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不失为正本清源之举。

追究小金库的法律责任理所应当,但小金库的利益分配过程等级森严,单位小金库很大程度上是单位领导的小金库。所以,追究小金库的法律责任,就应该参照其利益分配格局,依据权力坐标明确每个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如果能抽去滋生腐败的“财政支柱”,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不仅小金库将无处藏身,集体腐败行为也将大大减少。

小金库的资金来源

(一)各项生产经营收入。包括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出租收入、出售残次品和边角废料收入、处理报废固定资产变价收入、逾期押金收入、销售不动产收入、发售股票申请表售表收入、股票发行费收入等。

(二)各项服务和劳务收入。包括加工、维修、运输和代理业务收入、服务业收入、广告收入、出版发行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等。

(三)各项价外费用。包括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形式的价外收费。

(四)各种集资、摊派、赞助、捐赠等收 。

(五)股票、债券等投资收益。

(六)各种形式的回扣和佣金。

(七)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各项罚没收入。

(九)各类协会、学会的会费收入等。

(十)其他应列入本单位或企业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应交存财政专户的收入。

(十一)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将资金转到本单位或企业财务会计部门账外的款项。

小金库的主要支出去向

(1)滥发钱物。以关心干部职工生活,为干部职工谋福利为借口,以补贴、奖金或实物的方式滥发乱奖给干部职工,一般人人有份,差别不大,多发生在节日、年终或举办某种活动之时。

(2)吃喝玩乐。少数单位领导大吃大喝,或到处游山玩水,或经常出入歌厅舞厅等娱乐场所,而这些开支不便公开在财务账上报销,于是就从“小金库”中支出。

(3)送礼。有些单位领导为了拉关系,或为了得到上级领导的提拔重用,或寻求保护伞,经常到处送礼或替上级领导付这样那样的账,而这些支出受到财经法规的制约,于是就从“小金库”中支出。

(4)购置特殊物品。如为领导购置手提电脑、手机等。

(5)私分。少数人非法从“小金库”中领取款项,私分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6)私吞。个别单位负责人或掌管“小金库”的人乘“小金库”缺乏必要的财务监督机制之机,用假发票或白条报销等手段私吞“小金库”资金。

小金库范围

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小金库特点

“小金库”的普遍性 。

审计中发现的“小金库”,行政机关(部门)有,事业单位有,企业单位有,各类团体、临时机构也有。不少单位是“两本帐”、“多本帐”,有的在经营创收中收入不入帐或入“另册”,脱

离财务监督;有的截留挪用各种应上缴经费;有的把该收上来的经费留在下属单位(部门)作为“私房钱”;有的编大计划、造假预算,编假合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虚列支出,虚假冒领,把报回来的预算经费打入“小金库”,化大公为小公,甚至化公为私等等。

“小金库”的分散性、多样性

有的单位(部门)为了小团体利益,将单位内部划小核算单位,通过多头开设银行帐户,把本应该作为单位收入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的资金,分散核算,以多本帐作掩盖,借此逃避监督;有的是投李报桃,把经费以合法名义拨到所属单位,公私不分,“小金库”成了小集体或某些个人的钱包。

“小金库”手段的隐蔽性

小金库”是帐外帐,有的只有单位(部门)领导或少数几个人知道,具有很大的隐蔽性、诡秘性特点。有的“小金库”虽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但在财务手续上却留有后路,使上级在检查时不易抓住把柄,待某项专门检查结束后,这部分资金又成了单位(部门)名副其实的“小金库”。

“小金库”使用的挥霍性

由于“小金库”的黑户口身份,出了问题难以查证,致使收支自由,随意性很大。一些单位请客送礼、讲排场、比豪华、摆阔气,一些干部出入高消费场所,沉湎“酒绿灯红”,有的数额较大的行贿受贿,挥霍的金钱,大都来源于“小金库”。许多经济犯罪案件,也多与“小金库”相关联。

“小金库”的数额呈逐年上升趋势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处于不断完善阶段,体制尚不健全,法制还不完善,受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经济生活中“小金库”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有关统计资料表明,以往每年全国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查出的各类“小金库”金额高达数十亿元,造成了国家财税的大量流失。“小金库”也为犯罪行为大开了方便之门,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危害十分严重。

成因剖析

“小金库”的存在不是现在才有的,但象今天这样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却有其特定的条件。从宏观上看,社会经济环境和秩序存在的某些紊乱现象,或多或少对经济管理产生一定影响。从微观情况看,促使“小金库”存在、泛滥,起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单位(部门)领导授意或默许。这是“小金库”发展和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大多数“小金库”都是在领导的眼皮底下,放任发展,这里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小金库”与某些领导有说不清、道不明的瓜葛,有了“小金库”总是能为小集体或个人利益提供某些方便。(二)花钱办事方便的诱惑。凡是请客送礼、滥发钱物、铺张浪费等问题严重的单位,往往是由于私设了“小金库”。“小金库”对单位(部门)来讲,最根本的吸引力就在于能摆脱上级或同级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约束,花钱办事方便,使集体乃至个人取得经济上的实惠。

(三)制度不健全,制约滞后,经常性监督检查不力,为私设“小金库”开了方便之门。

(四)现行财务管理体制存在一些弊端,单位(部门)所有制倾向较严重,监督乏力,在经费监督检查方面有的地方成了死角。

(五)现行的财经法规、经费管理制度需进一步配套完善。一些单位(部门)为解决一些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的开支,想方设法把一些创收经费、生产经营收益等转化成“小金库”。从善良的愿望出发,如果能从当前社会经济环境的实际考虑,从财经法规制度上对这类问题明确界线,做到既管住管好,又不统得过死,这样也许能减少或杜绝“小金库”。

对策探究

年年开展的审计监督工作,是维护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经制度,整顿规范经济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措施,使各项经济活动的全过程,都置于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之下。

(一)加强教育,使其不为。加强教育,首要的是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干部,使其明确共产党人是中国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代表,不仅仅是自己管辖区域的代表;加强法纪教育和道德教育,增强全局观念和政策纪律观念,要教育各级干部从党和国家建设的根本利益出发,自觉从自身做起,清正廉洁;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反复强调“小金库”的存在对经济发展的危害、对个人的腐蚀和影响,在思想上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通过发动群众,形成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风气,为建立正规的经济管理秩序,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使其不为。

(二)完善制度,使其不能。从管理的薄弱环节和制度的漏洞入手,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标本兼治。创新完善机制,增强经费使用的透明度,使各项经费的安排、使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从制度上堵住漏洞,把好关,使其不能。

(三)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使其不便。各级审计纪检、财务部门要把财经纪律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常抓不懈。要把群众监督与职能部门监督结合起来,建立完备的监督制约体系,维护财经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使其不便。

(四)严肃查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使其不敢。“小金库”主要存在于机关(部门)和有创收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支配权主要在单位(部门)领导。因此,在查处“小金库”中,各级领导和机关,要严肃认真,以身作则,按级负责,一级查一级,不走过场。对私存私放“小金库”的单位,除没收其资金外,对单位(部门)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员严格按财经法规予以处罚,让“小金库”无生存的土壤和条件,使其不敢为。

通过对“小金库”的特点、成因剖析,使我们对“小金库”的根源与危害有了进一步认识和了解。各单位(部门)都要执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使财务工作的运转有章可循,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避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清查方法

“小金库”具有隐蔽性,不容易被发现,但只要我们讲究方法,认真追查,没有清查不出来的。

1.审查会计凭证。通过对一张张会计凭证特别是所附原始凭证的审查,核实有无采取虚报冒领、截留应上交、下拨款或假借上交、下拨,将单位的资金以某种名义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然后再从对方收回或存于对方、截留收入等手段为“小金库”筹集资金的情况。审查会计凭证时要注意从奇异的数字、时间、地点、物品、票据、编号、联系单位、报账手续、开支规律等中发现问题,如某单位按月发放某项补贴,若发现在财务账上开支不连续,则应查明原因,核实是否有从“小金库”中开支的情况。

2.审查收款票据。主要审查已使用发票、收据的存根联是否齐全,有无缺号情况;所有开具了未作废的发票、收据的记账联是否都做了账,存根联与记账联上的数量、金额是否一致;未使用的发票、收据有无缺号的情况,每份未使用的发票、收据及发票、收据联是否存在;核实有无将收入放入“小金库”中的情况。

3.审查货币资金。对库存现金进行突击盘点,核对库存现金实有数与现金日记账和总账余额是否相符,如发现溢余或短款,则应追查原因,核实是否有“小金库”的资金放入其中或“小金库”中的支出挪用了库存现金;如发现活期储蓄存折或定期存单,要追查资金来源、去向及其情况,核实是否属于“小金库”资金。对银行存款进行审查,核对被查单位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单位银行存款实有金额是否相符,未达账款是否由于正常原因所致,特别要注意一收一付金额相等的未达账款,如发现不正常情况,则要追查资金去向及其原因,核实是否入了“小金库” 中。另外,对有公款私存的,还要核实有无将其利息放入“小金库”中的情况。

4.审查往来账户。有些单位惯用往来账户过渡设 “小金库”,此种手法通常是把单位的正常收入先记入往来账户,虚列出结算中的债务,侍机再将其转入“小金库”中;还有的将已收回或可收回的债权列作呆账予以核销,把资金转入“小金库”中。在清查中,一是看往来发生和结算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二是看往来款项支付的事由是否合理,三是看往来款项支付的手续是否正常,四是看列作呆账核销的条件是否充分,发现疑点则进行追查,核实是否将资金转入了“小金库”中。

5.审查收费情况。将被查单位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与其实际收费情况进行核对,看有无已批准的收费项目没有收费或降低标准、缩小范围收费和巧立名目或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的情况,收费收入是否进了账,并要注意深入到已收费和可能收费的单位、人员中去了解,核实有无收费入“小金库”中的情况。

6.审查实物资产。对产成品、材料、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特别是副产品、残次品、边角废料、报废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并审查相应的总账、明细账、仓库保管账和备查账,核实账实、账账是否相符以及减少这些物资属于出售的部分是否都有收入进账,有无截留出售物资收入入“小金库”中的情况。

7.审查出租投资情况。对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出租资产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是否都进了账,有无截留出租资产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入“小金库”中的情况。

8.追查特殊物品开支。对购买需要通过政府采购和发放给干部职工等特殊物品的开支情况进行追查,如没有发现在财务上报账,则应查明原因,核实是否从“小金库”中开支的。

9.比较分析收支。对审查期间的各项收入、支出数特别是一些比较容易套取资金项目的收入、支出数与相应的上期实际数、本期计划数进行比较,如差异较大,则分析原因,核实有无将一些收入不入账而放入了“小金库”中的情况,有无采取虚报支出的手段套取资金放入“小金库”中的情况。

10.到相关单位核实。“小金库”的资金来源虽然隐蔽,但许多资金会在付款单位的账上反映,因此,要有重点地选择到被查单位的相关单位去调查核对,这是清查出“小金库”的一条有效途径。相关单位主要有被收费单位、下级单位、销售产品单位、采购物资单位、被投资单位、承租资产单位、提供餐饮娱乐服务单位等。

11.找有关人员调查。找有关人员调查时,要注意分析和掌握各种人的心理状态,有的放矢地做好启发疏导思想工作。一是找被查单位的一些比较熟悉情况,作风正派,敢说实话的人,特别是共产党员、老同志了解收入、支出方面的情况,这是清查“小金库”不可忽视的一种方法,有时可以成为突破口,因为可以根据了解的收支情况反过去查账,看收入是否进账,支出是否报了账,如有出入或疑点,则再进行追踪调查,核实是否设有“小金库”。二是对发现的疑点或问题找有关人员如被查单位的领导、财会及业务人员等进行调查核实。

12.发动群众举报。由于“小金库”具有隐蔽性的特点,给清查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为此,要采取措施。如实行有奖举报、专项举报等广泛发动群众举报,以便发现线索,顺藤摸瓜,清查出“小金库”。

小金库的危害

“小金库”虽冠以“小”字,容量却大得惊人——据披露,仅2006年上半年,全国审计机关共查出违规小金库130亿元。“小金库”的显著特征是化大公为小公、化小公为私分,公款沦为“私房钱”也就几乎成为了必然。不仅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腐败,往往也容易滋生更大的腐败。

某些单位请客送礼、乱发钱物、收送红包、公款行贿等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游离于监督之外的部门小金库。可以说,小金库正是很多腐败现象得以蔓延的“财政支柱”。

近年来随着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不断扩大,各单位可支配现金减少,一些单位从局部利益出发,巧立明目,不断翻新形式设立小金库,从而引发的矛盾,职务犯罪时有发生。

小金库的专项治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锡荣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提出了集体腐败的概念,并表示可考虑首先把私立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中。

中国未来将逐步深化财税、金融、国有资本运营等管理制度的改革,在源头上防止并杜绝“小金库”问题的发生,在此基础上,也将不断加大对“小金库”的日常治理力度。治理 “小金库”对深化收入分配制度、财税体制等改革、推进反腐倡廉建设都有重大意义,该专项治理进展情况及实际效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全国“小金库”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2009年4月24日在京召开,要求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鼓励知情人士举报。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明确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小金库”专项治理范围是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此次治理工作将持续至2009年底基本结束。

根据《实施办法》,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底基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5月底为动员部署阶段,到6月底前为自查自纠阶段,从7月初至10月底为重点检查阶段,11月底前为整改落实阶段。

《实施办法》提出,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至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凡是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此次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

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实施办法》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重点检查阶段的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重点检查对象范围包括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以及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小金库专项治理的意义

近年来,中央虽三令五申,却依然未能阻止小金库的扩张和蔓延。关键因素在于,由于打着集体的幌子,小金库往往被看作是一般的违纪违规,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可见,将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不失为正本清源之举。

追究小金库的法律责任理所应当,但小金库的利益分配过程等级森严,单位小金库很大程度上是单位领导的小金库。所以,追究小金库的法律责任,就应该参照其利益分配格局,依据权力坐标明确每个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如果能抽去滋生腐败的“财政支柱”,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不仅小金库将无处藏身,集体腐败行为也将大大减少。

查获5.8万个

记者8日从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获悉,截至8月底,全国共发现“小金库”58225个,涉及金额266.54亿元。 据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介绍,自2009年中央部署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以来,制度不断完善。“小金库”治理的相关改革不断深化,在强化财政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0年底,已有3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本级、250多个地市、600多个县(区)实施了公务卡改革,有效减少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对于规范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谢旭人说,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将继续抓住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这个根本任务,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进一步健全教育惩处机制。要把防治“小金库”等财经纪律的培训列入各单位领导干部教育规划,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及其他干部培训机构教学计划。

——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要做好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及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推进预算和决算公开,加强规范津贴补贴管理、罚没收入管理及财政票据管理等。

——进一步完善资产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要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出台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行为。

——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要完善相关法规,理顺社会组织与其业务主管单位在职能、人事、财务等方面的关系。

——进一步提高监督检查效率。要推进监督检查的常态化,将“小金库”问题检查作为预算和决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等的重要内容。

账外账与小金库的区别与联系

一、“账外账”和“小金库”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账外账”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定会计账册之外设立的账册。

“小金库”是指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

(二)表现形式不同

“账外账”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尽相同,就其资金来源而言,既包括属于本单位的正当收入、收益,又包括违规收入,如截留应当上缴财政的收入、虚列支出套取财政资金、“三乱”行为获取的收入等;在资金的处置上,既存在支出合理的情况,又存在乱支滥补、私存私放的问题。

“小金库”只是“账外账”的一种表现形式,具体表现为:

1. 化公为私,未列入本单位财务部门收支、私存私放的资金(不含党费、团费、工会经费、互助金等);

2.虽已入单位会计账,但只是挂在“暂存”账上,或跨年度没有正式列收列支、或将支出直接冲减“暂存”的款项;

3. 既不纳入预算内管理,又不纳入预算外管理的资金;

4. 将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或将财政性资金作为单位资金存放,不交财政专户储存;

5. 通过虚列支出、假报账、资金返还等形式将资金转到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外;

6. 执收、执罚单位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不上交,自立账户存放。

(三)定性依据不同

1.“账外账”的定性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2.“小金库”的定性依据

对“小金库”权威的定性依据通常有两个,一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1995]29号)第一条和《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财监字[1995]29号)第二条: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二是《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一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财政拨款转为有偿使用,更不得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

(四)处理处罚依据不同

从国家现行财经法律法规看,是把 “小金库”作为一种严重的经济违纪违规行为来对待的。对“小金库”的处罚比“账外账”的处罚要重得多,所以我们运用处理处罚依据时一定要坚持谨慎性原则,注意二者在适用处理处罚依据方面的区别。

1.“账外账”的处理处罚依据

对“账外账”的处理处罚适用《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二)私设会计帐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小金库”的处理处罚依据

对“小金库”的处理处罚,可以分别适用以下法规。

(1)税收征收机关及工作人员对按规定征收的税收收入款项不按国家规定及时上缴国库,设置“小金库”的,适用《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设置“小金库”的,适用《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对于行政性收费方面资金私设“小金库”的,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规定“责令追回资金上缴财政”,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违反行政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的规定给予处分。

二、“账外账”和“小金库”的联系

“账外账”和“小金库”都是在合法账簿和库存现金之外,非法筹集和转移资金,以供本单位或少数人支配的舞弊行为,均是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首先,从“账外账”的成因看,其设置动机、企图尽管都是以逃避税收和财政监督,谋求单位、团体利益为目的,但也不乏有深层次的其他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为隐瞒单位自营收入;二是为攫取不正当收入或谋求不正当支出;三是为用钱上的方便。由于“账外账”和“小金库”成因均较复杂,如果仅从设置动机、企图上来看,很难将“账外账”与“小金库”区分开来。

其次,从“账外账”和“小金库”的资金来源渠道、性质、处置情况看,其表现形态错综复杂。无论是资金来源,还是资金去向,均表现出多向渗透、混合交叉,违规与合规并存的形态,而“小金库”的定义过宽,要真正将二者区别开来,的确有一定的难度。尽管“账外账”和“小金库”既有区别,有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我们审计人员只要在审计实践中认真加以总结,不断地积累经验,正确地运用定性依据,恰当地作出处理处罚,便会最大限度地避免审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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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5:3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