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病人权利法案 |
释义 | 美国《病人权利法案》Patients Bill of Rights)1973年由美国医院联合会通过,旨在明确病人应有的权利,并保证病人行施自己权利时有法可援。是保障人的正当权利的重要文献,可为世界各国病人权利的确定提供借鉴。 美国《病人权利法案》指出,当你是个病人,你有下列的权利: 一、你有权利接受妥善而有尊严的治疗。 二、你有权利要求自己或你的亲友能得到:(以你所能理解的方式)有关自己的诊断、治疗方式及预后的情况。你也有权利知道为你医疗的人员名字。 三、你有权利在任何医疗开始前,了解并决定是否签写「同意书」(informed consent),除了紧急处理外,一般同意书的内容应包括以浅显易懂的文句介绍医疗程序的本质、预期的危险性及益处、不同意时的后果、有无其它可选择的医疗方式、且同意是你「自愿」的。 四、你有权利拒绝治疗(refusal to treatment)。 五、你有权利保持你的「隐私」(privacy)。 六、你有权利使你的沟通及纪录保持「机密」。 七、你有权利要求医院在能力范围内对你所要求的服务做出合理的响应。而医院在紧急时,必须提供评估,服务及转诊。在情况允许下,转诊之前,你有权利得到你全部的病历资料及解释。 八、你有权利获知医院之间的关系及治疗你医疗人员的专业资料。 九、你有权利被告知,你被进行人体试验或临床研究;且你有权利拒绝。 十、你有权利要求合理的持续照顾(cotinuity of care)。 十一、你有权利知道你的账单,并检查内容或要求院方解释。 十二、你有权利知道医院的规则以及病人的行为规范。对于病人应有的权利,你可以主动争取而不被忽略。 附:医学伦理理法则:自主(Autonomy)、帮助(Beneficence)、无害(No-maleficence)及正义(Justice)。 一、自主原则 当你有决定的能力(decisional capability)时,你有权利自我决定及规划生涯。并决定是否接受治疗,即使在濒死之前、或意识不清时,你的代理人有权决定你的治疗,或以你的遗嘱(Living Will)来表明你的决定。 二、帮助原则 医疗的主要目的在协助病人保持生命(Preserving Life),恢复健康(Restoring Health),减少痛苦(Relieving Sufering)和恢复及维持功能(Restoring or Maintaining Function)。医疗人员有义务协助病人获得依自己的选择下,所能得到的最佳益处。不过在紧急状况,医疗人员有权利去做无害的治疗。 三、无害原则 此原则的精神在于不要伤害、防止伤害以及除去伤害。也就是在医疗过程中,你不应得到任何非必要的「医疗上」或「非医疗上」的伤害,尤其是因医疗人员的疏忽及技术不成熟所造成的伤害。这是在美国最常见的医疗纠纷。 四、正义原则 在一定医疗资源下,每一个病人都有权利获得适当的治疗(Optimal care);医疗资源的分配要合理且依据医疗上的需要。病人的社会地位,给付能力以及社会价值不能做为分配医疗资源的考虑依据。医疗人员的责任就是为病人的好处着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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