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12月5日由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抚府办发〔2011〕44号印发。《办法》共17条,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等4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抚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抚州市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管理机制,规范我市公共资源的交易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抚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采矿权公开出让、国有和集体产权(股权)转让、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三条 发改、国资、财政、建设、国土、交通、公路、水利、卫生、城管、监察等行政监督部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起草制定和执行招投标管理的行业性政策和规定; (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相关招投标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在进行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应派员进驻交易现场实施监督。 (三)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行政监察机关对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的情况和重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察。必要时,可以选择典型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为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相互合作。 第四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建设工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采矿权公开出让、国有和集体产权(股权)转让、政府采购等招标投标的集中交易场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履行以下职能: (一)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设施安全、服务规范的场所;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相关进场交易的服务和场内管理办法; (三)对进场交易的项目实行交易登记制度,签发交易成交备案,根据招标文件,统筹安排交易时间、场地,并按规定收取各类综合服务费; (四)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公告公示,协助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报名; (五)收集、存贮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法规和企业资料等各类信息; (六)对进入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跟踪服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七)及时向市、县(区)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报送交易事项,为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条件,同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八)协助有关部门监督交易双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交易双方执行有关工作规则和程序进行监督;协调处理进场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九)履行市、县(区)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要求,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行统一进场,管办分离,严守规则,全程监管的运作模式。 (一)统一进场。即与招标投标相关的监督、中介、交易服务活动统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上进行,各类招标投标的主体统一进场交易,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统一进场行使各自职能;招标投标信息、招(中)标公告统一在指定媒体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时发布; (二)管办分离。即监督职能和市场服务职能分离,监督机构和市场服务机构分开设立。行政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制定有关规则,对规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直接参与招标投标具体操作;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依法组织开展交易活动; (三)严守规则。即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机构、岗位、程序,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机构和人员(中介服务机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环节(招标申请、信息发布、投标报名、资格认定以及开标、评标、签约等),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和程序; (四)全程监督。即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维护招标投标过程合法性和结果的公正性。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采矿权公开出让、国有和集体产权(股权)转让、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下列属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一)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水业、装饰装修、消防、人防、供热、管线敷设、技改等)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依法分包的建设项目和所属的各项重点建设项目;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采矿权的公开出让; (四)国有(集体)产权、股权转让; (五)特种行业的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 (六)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需政府重点监管的各类房屋拆迁工程的拆迁项目和规划、土地及工程的咨询、代理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 (八)其他规定的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第八条 所有应进场交易项目的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售)、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招标投标及交易活动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项目的信息发布除按国家和省规定在媒体发布外,还应同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督采取场内监督、职能监督、专项监督、执纪执法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互为制约、监督有力的招标投标监督机制。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各行政监督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标人(竞买人、受让人)、投标担保机构、中介组织、评标专家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建立从业信誉档案及信用评价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工程招标方式、批复的 土地出让方案、审批的政府采购方式、批准的国有(集体)产 权(股权)转让行为的文件,应同时抄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的项目,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在发出招标(交易)公告前,将公告内容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在国家、省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的同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 第十三条 开标前,招标人应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招标人(出让人、转让人、采购人等)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揭牌、拍卖时必须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交易情况书面报告,同时抄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五条 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采矿权公开出让、国有和集体产权(股权)转让、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过程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后,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处罚。 (一)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二)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而未进行公开招标的; (三)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交易程序等有关规定的; (四)在交易过程中有串标、围标、泄密等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发布交易信息、缴纳保证金的; (六)其他违反招标投标交易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六条 参与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组织的人员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交易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