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论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会议制度对当代中国社会稳定健康和谐发展的作用 |
释义 |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多党合作中处于领导地位,但不是一党专政,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 共产党执政,为我们这个具有13亿人口的超大型国家提供了强有力的领导核心,克服纯粹两党制和多党制的缺陷,避免力量相互抵消;各民主党派参政,为各社会阶层的政治参与提供组织、秩序和渠道,克服纯粹一党制的弊端。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在国家重大问题上进行民主协商、科学决策,集中力量办大事。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互相进行政党间的政治监督,促进了共产党领导的改善,也促进了参政党建设的加强。它有利于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能在最广泛民主基础上实现高度的统一。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不仅包括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和职权的有关制度,而且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关系的一系列基本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称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依据: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我国国家政权的本质直接联系在一起,是我国国家政权人民性的集中体现。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我国人民就是通过这样的政治制度来保证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保证国家沿着社会主义的道路前进。二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总概括,它规定了我国国家政权机关尤其是中央国家机关之间的权责分工及其相互关系。人民代表大会集中统一掌握国家权力,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国家的行政、审判和检察等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由此开展工作和依法正常运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不是偶然的,它是近代以来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政权建设的经验总结。 我国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符合我国国情、适合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政权组织形式,有如下优越性。 第一,便于吸引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我国的选举权是普遍的、平等的。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需要在没有压力、没有政治集团可以威胁或压迫选民的完全自由的环境之下进行的。通过选举,全国各民主党派、各阶层、各民族、各社会职业均有代表被选入人民代表大会,从而使人民代表大会在决定问题时既能反映人民的共同利益,又能照顾各阶层和各方面的特殊利益。 第二,便于实行“议行合一”。“议行合一”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基本活动原则。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议行合一”,并不是说人民代表大会除了制定法律、议决国家大事之外,一切行政管理工作都由它直接办理,把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都包办起来;而是指它既制定法律、决定国家大事,又组织行政机关,领导和监督行政机关的工作,并且通过它的代表向人民群众传达它所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议的精神,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领群众认真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之所以便于实行“议行合一”,是因为它把国家权力集中起来由自己行使。这种国家权力的全权性,使它成为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并有权议决国家大事;使它有权组织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国家行政机关,并领导和监督它们执行法律和决议。 第三,既能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能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我国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而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最高权力机关有权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决定国家的一切重大问题,其他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一切地方行政机关都要服从它的领导,从而集中全国立法权、行政权于中央;同时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与执行,有权决定本行政区域内一切重大问题;省级权力机关、省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权力机关,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本区域法律,行使最高自治权等。这些重要规定,保证了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地方政权机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我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色和优点。它的主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我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人民政协是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代表人士组成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其基本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和区域自治权。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巩固和发展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共同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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