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福州中级人民法院 |
释义 | 法院简介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13个县(市)、区基层人民法院,39个人民法庭。全市法院政法专项编制1494人,现有人员1345人,其中中院现有人员(行政编制)292人。中院现有院领导13名,其中院长1名,副院长5名,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党组成员)各1名,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3名。正、副处级干部31名(不包括院领导);中层领导68名。审判员126名,助理审判员64名,执行员6名,书记员39名,司法警察29名。中院干警本科以上学历245人,占中院干部总人数83.90%;研究生学历和法律硕士38名,占干部总人数的13.01%;在读博士、研究生、法律硕士28名,占干部总人数的9.66%。 内设机构中院现有内设机构21个,即: 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少年庭(08年10月成立)、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行政庭、审判监督庭、林业庭、执行局、办公室、研究室、行装处、干部处、干部教育处、法官培训处、机关党委、监察室、司法警察支队。此外还有市纪委驻市中院纪检组、法官协会办公室、机关工会。 历史沿革1956年4月1日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示,经批准,撤销福州市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成立,院长、副院长各1人,1957年又增副院长1人,院址仍旧。市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人事科。 1957年1月,成立以院长王志洁等7人组成的审判委员会。同年7月,人事科并入办公室。另设立司法行政科。 1958年3月,任命院长1人、副院长2人。 同年6月,司法行政科并入办公室。遵照上级指示,1959年6月将原省司法厅管辖的福州市法律顾问处划归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9月,将原属省司法厅管辖的福州市公证处并入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对外仍保持福州市公证处名称。 1960年1月,任命代院长、副院长各1人。2月,复设司法行政科。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初期编制58人,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实有30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后,市中级人民法院被“造反派”组织冲击。 1967年1月24日,在上海“一月风暴”的影响下,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领导权被院内的“造反派”联合组织非法夺去。 1968年3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成立,并派出军管小组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实行军事管制,取代法院的全面工作。 同年11月,福州市革委会人民保卫组(后改为市革委会政治处人民保卫组)成立,下设办案组(后改为审批组),接替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民事诉讼工作划归市革委会政治处民事组负责。 1970年2月,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职30名干警参加市公检法学习班学习后,下放24人,调外单位2人,退休1人,留在市公检法军管会的仅书记员1人、通讯员1人、炊事员1人。 1972年10月15日,复设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员编制29人。 1973年11月,任命院长、副院长各1人。至1976年底,全院在编人员32人。初期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院址初设在鼓楼区津门路21号,1974年5月迁往市革委会招待所,1976年2月又迁至鼓屏路13号。1977年7月,增配副院长1人。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逐步健全,人员不断增加。 1980年6月,成立由院长阮秀中等7人组成的审判委员会。 1981年8月,增配副院长1人。 1983年4月,任命院长1人、副院长2人,1985年10月,任命代院长1人、副院长2人。 1988年6月,任命院长1人、副院长2人,1991年10月,增配副院长1人。 至1994年底,院内设9庭2处3室1队1部。全院共有干警229人,其中院长1人、副院长3人、审判员93人、助理审判员75人、法警10人、其他行政人员47人。 机构职能刑事审判一庭 1956年4月成立,“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审批组取代,1978年8月复设,负责审查一审反革命和重大刑事案件、涉外案件。 刑事审判二庭 1978年8月成立时负责审理复查和申诉案件。1980年起,负责审理二审刑事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刑事审判三庭 1985年1月成立,负责审理刑事申诉和复查案件。 民事审判庭 1956年4月成立,“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民事组取代,1978年8月复设,负责审理依法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一审民事案件、涉外案件和二审民事上诉案件。 经济审判庭 1980年初成立,负责审理依法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以及二审经济纠纷上诉案件。 行政审判庭 1987年2月成立,负责审理不服行政机关处理的诉讼案件。 林业审判庭 1983年12月成立,负责审理有关林业刑事、民事、经济纠纷一审、二审案件。 告诉审判庭 1988年6月成立,由原信访处(科)和审判监督庭民事部分合并组成,负责受理和审理民事的告诉与申诉案件,以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执行庭 1984年8月成立,负责刑事、民事、经济纠纷、林业等案件的执行工作。 办公室 1956年6月成立,“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撤销,1972年复设,1989年8月曾设立研究室,后并入办公室。负责撰写各类工作报告,开展政策法律的调查研究,总结审判经验,掌管文印、档案、统计等工作。 政治处 1984年成立,由原司法行政科、人事科发展组建而成,负责干警的任免、调动、考核、培训、政治思想和党务工作。 监察室 1989年7月成立,负责对干警的纪律检查工作。 行政处 1984年8月成立,负责掌管财务、总务、车辆、装备、基建等后勤保障工作。 法警大队 1982年9月成立,由原属办公室的法警班、执行庭的法警队组建而成,负责法庭执勤、案件执行等工作。 法律业余大学分部 1985年3月成立,负责有关法律业余大学的组织和教学等工作。 法医室 1984年9月成立,负责有关司法检验和技术鉴定等工作。 院长简历李有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院党组书记(副厅级)。男,汉族,1953年9月出生,安溪县湖头镇上田村人。大学文化,二级高级法官,中共党员。 李有才于1969年12月应征入伍,在陆军三十一军九十三师二七八团任战士、班长。1977年3月到安溪县人民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审判员、副庭长;1985年4月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正科级)。1988年11月任石狮市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副处级),1993年10月任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正处级),2000年1月任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副厅级),2005年4月起任现职。 法院地址地址:[福建省.福州市] 闽江大道2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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