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扶新 |
释义 | 扶新,男,汉族,中共党员,1965年1月出生,河南省新县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法律硕士。现任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2011年1月任检察委员会委员。先后荣立个人三等功二次、二等功一次,并获濮阳市第四届“优秀青年”称号、河南省首届“优秀青年卫士”称号、河南省“优秀公诉人”称号等多项荣誉,2000年11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优秀公诉人”。他所在的民行处被河南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民行检察工作先进单位”;荣立“集体三等功”一次;被市妇联评为“维权示范岗”;荣获“河南省青年文明号标杆单位”等称号。 其主要事迹如下: 一、强化监督 每年都办理大量民行申诉案件。近几年来,他指导全市民行部门共受理各类申诉案件406件,立案审查209件,提请抗诉117件,提出抗诉101件,息诉155件,再审有结果81件,改变原审判决72件。办理公益诉讼案件73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900余万元。 二、关注民生 2003年某贫困乡政府与乡信用社协调,以300多户村民的名义与信用社签订贷款合同购买冬枣树苗发给群众种植。五年后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村民偿还借款本息。村民对突然冒出来的“归还借款”的判决难以接受,集体到县政府上访,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检察机关介入后,查明本案借款合同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信用社篡改还款时间,伪造证据,导致法院错误判决,依法提出抗诉,法院改判,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开创新局面 近几年来,他指导办理的公益诉讼、执行监督、虚假调解、虚假诉讼监督等案件,均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2009年南乐县因扩建公路占用了村集体土地,补偿该村47950元,被乡政府扣除。原村委会主任王某虚构事实,向其弟王某某出具了12000元土地补偿款欠条。王某某以第一村民小组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该村委会偿还土地补偿款。扶新同志认为这是一起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案,立即调查取证,依法向法院提起抗诉,同时将王氏兄弟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立案查处,防止了集体财产不当流失,受到了群众的热烈称赞。 四、善于总结 他制定的《民事行政检察息诉规则》在全省是第一例。2008年清丰县院诉孟占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被河南省检察院评为“全省首届民事行政检察优秀案件”;吴永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诉案的抗诉书被评为“全省民行检察优秀抗诉书”。2009年8月,在全省首次举办了“民行检察优秀办案人”评选活动,受到了省院的高度评价。他指导县区院总结出《办理民事案件六对照法》、《以四个亮点为载体推进民行工作》、《刑民一体化》等经验材料,均被最高检和省院转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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