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反射性利益 |
释义 | 反射性利益,是一个与“法律上的利益”相对应的概念。此概念缘于国外行政法学传统理论。 在行政法学理论中,法律上的利益,指的是法律特别规定保护的私人的一定利益,比如财产权,人身权。这些权益,都属于法律上的利益,当这些利益因行政主体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当事人有权请求法律给予保护,比如,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而所谓的反射性利益,指的是当法律完全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不是以保护特定个人的利益为目的时,该法实施给私人带来的利益,即为反射性利益。反射性利益受到侵害,公民个人无权以此为由请求法律救济。举个虚构的例子:某省政府出台一规章,内容为:“为了提高民众生活质量,自某年某月某日始,省内所有公园均免收门票。”该规章一经出台,游园的公众(不特定多数的人群)都是受益者,因为大家均省下了门票钱。但是,该规章施行一段时间之后,为了加强管理的需要,政府又取消了该规章的实施,重新发布规章规定各大公园再次开始收门票。从免费游园到重新收费,必然会造成游客利益受损。——这部分受损的利益,既为“反射性利益”。按照传统行政法理论,公民反射性利益受损,单个个体不能提起法律救济。 反射性利益之概念的提出,是以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二元论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它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放在了对立的位置。这种理论,有悖于现代民主政治理念,因为,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虽然存在相对性,但在本质上,它们是一致的: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集合体,而公共利益必须通过各个具体的个人利益的实现才能得以实现。从这种意义上说,两者很难完全区分。 因此,现代行政法理论上的普遍主张是: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之上,尽量排除法律上的利益与反射性利益的二分法,但是,由于这种理念由来已久,尚有很支持者,一时难以排除,所以,应当尽量扩大法律上的利益的范围,缩小反射性利益的范围,确保对公民权利给予更充分的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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