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清理查处非法征占用林地工作的通知 |
释义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国家林业局林发明电〔2004〕14号、贵州省林业厅黔林资通〔2004〕44号、市府明电83号精神及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要求,我县对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表明,总体情况较好,但个别地方林地管理上存在一定问题。为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打击非法征占用林地行为,迎接上级检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我县进一步开展清理查处非法征占用林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统一思想认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查处非法征占用林地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依法管理林地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针对存在问题,理清工作思路,增强工作信心,切实做好清理查处非法征占用林地工作。 各乡(镇)要加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森林条例》、《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宣传报道查处违法征占用林地工作的重大意义、法律法规及取得的成效,对问题严重、情节恶劣的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要公开曝光。 二、严格执法,认真查处非法征占用林地行为 这次清理查处对象是2000年1月29日《森林法实施条例》颁布以来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目前主要应抓好以下工作: 1、县林业局要将征占用林地情况认真归类、梳理。对违法征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停止侵占,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凡在城镇周围、省县道公路沿线、江河两岸等区域非法征占用林地采石采砂,以及其它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要立即停产关闭,并认真查处。 3、对各级违法占用林地并已建设完工的公益性项目,其业主在6月8日前补办相关手续的,可从轻处罚。 4、对未经批准且正在实施的的占用林地工程,如属确需建设的重点项目,经处罚并补办相关手续后,经批准可开工建设。 5、农民自用宅基地建房,应于2004年11月底前统一汇总上报审批。属此类占用林地的,可不收取植被恢复费。 6、各城镇所在地确需占用林地开采砂石的,应在不影响生态植被的前提下统一规划,依法办理手续,相对集中开采。 7、本次清理查处非法征占用林地工作务必于6月8日前完成,并应彻底纠正越权审批行为。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为切实加强对非法征占用林地清理查处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已成立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督促检查。凡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也应成立相关机构,认真抓好落实。县林业局在6月10日前将相关情况报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二OO四年六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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