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丹东市青年志愿者协会 |
释义 | 机构简介丹东市青年志愿者协会是由志愿者自愿结成的联合性群众组织,是组织社会各界志愿者从事社会志愿服务的地方性社会团体。宗旨是“服务社会,传播文明”,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推动丹东社会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丹东市青年志愿者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共青团丹东市委员会的指导,受丹东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服务范围协会本着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推动和谐社会建设营造良好氛围的工作理念,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创建、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弱势群体、特殊群体、困难群众和政府的重大项目提供志愿服务,为丹东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做出贡献。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敬老助残、科技服务、扶贫济困、法律援助、治安维护、旅游服务、大型社会活动服务等公益事业。 协会章程丹东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丹东市青年志愿者协会是由志愿者自愿结成的联合性群众组织,是组织社会各界志愿者从事社会志愿服务的地方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服务社会,传播文明”,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推动丹东社会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 丹东市青年志愿者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共青团丹东市委员会的指导,受丹东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四条本协会本着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推动和谐社会建设营造良好氛围的工作理念,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创建、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弱势群体、特殊群体、困难群众和政府的重大项目提供志愿服务,为丹东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 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敬老助残、科技服务、扶贫济困、法律援助、治安维护、旅游服务、大型社会活动服务等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会员管理制度,并根据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设立相关分会,会员是指承认本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的注册志愿者。 第七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自愿从事志愿服务; (二) 承认和遵守《丹东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三) 年满14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 符合从事的志愿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服务技能或者服务资格。 第八条 会员入会须经如下程序: (一) 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本会进行资料审核; (三) 双方签订志愿工作协议。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自愿加入或者退出本会; (二) 接受本会提供的志愿者培训服务; (三) 要求获得志愿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 请求本会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五) 对本会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六) 有困难时优先得到志愿服务。 第十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和谋取其它利益; (三) 在服务期间不得进行赢利性活动或宣传; (四) 不得以志愿者或本会的名义组织和参与违背志愿服务精神的活动; (五) 宣传本会的宗旨,维护本会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 第十一条 分会会员中的个人与本会会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连续两次不参加本会或分会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丹东市青年志愿者代表会议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志愿者代表会议每三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五条 志愿者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 选举和卸免理事。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志愿者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会是丹东志愿者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由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设理事长、秘书长各一名,理事由分会负责人和会员代表组成。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志愿者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 选举和卸免本会的理事长、秘书长; (三) 决定召开志愿者代表会议; (四) 向志愿者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五) 决定本会会员资格的取消; (六) 决定本会的内设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卸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和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设在团市委青教办,秘书长由青教办主任兼职,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能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代表性和较大影响; (三) 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的职权为: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工作; (二) 检查志愿者代表会议、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向理事会提名秘书长人选; (四) 指导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的职权为: (一) 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二) 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三) 组织会员开展志愿服务工作; (四)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社会捐赠及其它合法收入,经费的筹集、使用、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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