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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丹东市青年志愿者协会
释义

机构简介

丹东市青年志愿者协会是由志愿者自愿结成的联合性群众组织,是组织社会各界志愿者从事社会志愿服务的地方性社会团体。宗旨是“服务社会,传播文明”,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推动丹东社会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丹东市青年志愿者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共青团丹东市委员会的指导,受丹东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服务范围

协会本着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推动和谐社会建设营造良好氛围的工作理念,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创建、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弱势群体、特殊群体、困难群众和政府的重大项目提供志愿服务,为丹东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做出贡献。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敬老助残、科技服务、扶贫济困、法律援助、治安维护、旅游服务、大型社会活动服务等公益事业。

协会章程

丹东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丹东市青年志愿者协会是由志愿者自愿结成的联合性群众组织,是组织社会各界志愿者从事社会志愿服务的地方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服务社会,传播文明”,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推动丹东社会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 丹东市青年志愿者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共青团丹东市委员会的指导,受丹东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四条本协会本着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推动和谐社会建设营造良好氛围的工作理念,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创建、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弱势群体、特殊群体、困难群众和政府的重大项目提供志愿服务,为丹东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 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敬老助残、科技服务、扶贫济困、法律援助、治安维护、旅游服务、大型社会活动服务等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会员管理制度,并根据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设立相关分会,会员是指承认本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的注册志愿者。

第七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自愿从事志愿服务;

(二) 承认和遵守《丹东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三) 年满14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 符合从事的志愿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服务技能或者服务资格。

第八条 会员入会须经如下程序:

(一) 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本会进行资料审核;

(三) 双方签订志愿工作协议。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自愿加入或者退出本会;

(二) 接受本会提供的志愿者培训服务;

(三) 要求获得志愿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 请求本会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五) 对本会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六) 有困难时优先得到志愿服务。

第十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和谋取其它利益;

(三) 在服务期间不得进行赢利性活动或宣传;

(四) 不得以志愿者或本会的名义组织和参与违背志愿服务精神的活动;

(五) 宣传本会的宗旨,维护本会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

第十一条 分会会员中的个人与本会会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连续两次不参加本会或分会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丹东市青年志愿者代表会议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志愿者代表会议每三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五条 志愿者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 选举和卸免理事。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志愿者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会是丹东志愿者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由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设理事长、秘书长各一名,理事由分会负责人和会员代表组成。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志愿者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 选举和卸免本会的理事长、秘书长;

(三) 决定召开志愿者代表会议;

(四) 向志愿者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五) 决定本会会员资格的取消;

(六) 决定本会的内设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卸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和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设在团市委青教办,秘书长由青教办主任兼职,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能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代表性和较大影响;

(三) 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的职权为: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工作;

(二) 检查志愿者代表会议、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向理事会提名秘书长人选;

(四) 指导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的职权为:

(一) 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二) 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三) 组织会员开展志愿服务工作;

(四)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社会捐赠及其它合法收入,经费的筹集、使用、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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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4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