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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大足县中小学校(幼儿园)接送师生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接送师生车辆的安全管理,切实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县内各级各类公办、民办学校及幼儿园。

第三条凡本县行政区内涉及接送师生车辆的单位(学校)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公安、安监、交通、教委、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学校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接送师生车辆驾驶员是运输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行车安全负直接责任;学校负责人是接送师生车辆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校接送师生车辆使用负全面责任;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接送师生车辆学校的直接管理责任人,对接送师生车辆学校负直接管理责任;交通部门是接送师生营运车辆的直接管理责任人,对营运车辆和打击非法营运负直接管理责任;公安部门是接送师生车辆交通安全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人,对车辆的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其辖区内接送师生车辆安全承担监管责任。

第六条学校自备接送师生车辆必须经公安部门登记审批并统一喷涂“学校接送师生专用车”;租用营运车辆必须放置统一制作的专用通行标识后,方可承担接送师生业务。

第七条接送师生车辆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50周岁以下, 身体健康;

(二)五年以上相应准驾车型驾驶经历;

(三)三年内每一记分周期未达到12分;

(四)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五)无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无犯罪记录。

驾驶员应当参加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开展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30学时。

第二章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接送师生车辆驾驶员必须强化交通安全意识,不得违规操作,严禁超载、超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客货混装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学校购买接送师生车辆时,必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租用接送师生车辆时,必须按照“五定一批”规定办理,且要保持车况性能良好,不得使用报废车、拼装车。车辆在接送师生过程中,学校必须指派一名责任心强的教师带队,负责使用管理并督促驾驶员安全驾驶。

第十条学校要加强对接送师生车辆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接送师生车辆使用记录和管理档案,制定操作性强的安全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学校加强师生(学龄前儿童)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对接送师生自备车辆投保每座不低于10万元的乘座险和第三责任险;督促学校严格接送师生车辆的管理,建立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发现安全隐患严重的车辆,及时进行检测维修;配合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做好接送师生车辆交通事故的处理;履行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公安部门应依法严厉查处接送师生车辆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客货混装等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妥善处理接送师生车辆交通安全事故;对交通流量大,安全隐患突出的路段,要在上学、放学等重点时段安排警力指挥交通,维护交通秩序,减少学生交通事故。

第十三条交通部门应认真组织开展接送师生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做到定期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把好车辆技术状况检测、检验关;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车辆接送师生;严格接送师生车辆的审批管理和变更登记等有关规定,严把驾驶员从业资格审查关,依法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罚。

第十四条安监部门应依法对接送师生车辆的行驶和各类安全责任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查处接送师生车辆及车辆业主和学校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应维护辖区内乡村道路路况和交通秩序;建立辖区内接送师生车辆管理专门档案;积极配合各种安全检查、治理、整顿和宣传工作;负责组织接送师生车辆交通事故的救援和先期处置,保护现场,并协助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调查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工作;履行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三章罚 则

第十六条接送师生车辆在接送师生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三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经教育整改不力的车辆驾驶员及业主,由公安部门依法吊销驾驶证;由交通部门依法对运输企业进行整顿;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学校负责人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是民办学校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由安监部门依法对学校实施行政处罚。对非法营运车辆接送师生的,由交通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接送师生车辆在接送过程中发生重大或群伤交通安全事故,由安监、纪检监察等部门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对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接送师生车辆在接送过程中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2人的安全事故,由公安部门依法对驾驶员进行处理;由安监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车辆所有人和学校进行行政处罚,并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对一次发生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依照《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相关监管部门及人员应公正执法,对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安监部门要综合协调相关单位加强对接送师生车辆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上报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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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3:0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