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
释义 | 高职的其它规定(一、高职教育实行的管理体制 二、高等职业教育的学制年限 三、高等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 四、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类型和承办学校 五、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管理 六、高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 七、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层次 八、高职毕业生就业 九、高职毕业生接受继续教育的途径) 基本信息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属高职范畴 。大学专科教育主要有两种形式:高职(高等职业学校)、高专(高等专科学校)即普通高等学校里就读专科专业的学生。高等职业学校是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高校,招生对象是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具有与高中同等学历的人员,基本学制为三年。高等职业教育是在专科教育阶段进行的职业教育,目前是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主体。高等职业学校在对学生进行专科程度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根据职业岗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实施职业知识与职业技能教育。 详细释义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是在完全中等教育的基础上培养出一批具有大学知识,而又有一定专业技术和技能的人才,其知识的讲授是以能用为度,实用为本。我国高等职业学校只有一类: 职业技术学院,是中国高等院校的一级学院,等同于高等专科学校,并逐渐开始取代高等专科学校。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要内容,在大学录取顺序中为统招第四批、普通专升本招生,也是“三校生”(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单考单招的录取院校,同时一些普通高校专升本的教学工作也安排在某某大学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术学院是地方性的高等院校,在没有地方性大学或学院覆盖的地方作为筹备地方大学而存在,也可以作为地方性大学或学院的补充。 学历通知颁布部门:国家教委 颁布日期:1993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29日 现将《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隶属关系转发至所属各普通高等学校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一、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二、《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系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 第三条 国家承认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所证明的学历,持证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四条 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的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五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第六条 毕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提前修完者应予注明);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毕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七条 结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结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结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八条 肄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肄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肄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或修满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毕业者,可取得毕业证书。 第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但不属于留级范围或未修满规定的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结业者,可取得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而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取得肄业证书。 第十二条 学历证书遗失后,可由本人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原发证机构审查后依据其毕业(结业、肄业)的情况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接收的进修生,进修结束后可取得进修证明书。 第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未按国家招生规定而自行招收的学生以及举办的各种培训班的学生,学习结束后学校只能发给学习证明书,不得颁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第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和结业证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作,学校填写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肄业证书由学校自行印制并颁发。 第十六条 统一制作的学历证书内芯印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结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制”及防伪标记。 第十七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学校三级管理。国家教育委员会对地区、部门按招生计划及实际毕业(结业)人数进行总量控制,统一印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和结业证书或证书的内芯;制定有关学历证书的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对学生的毕业(结业)资格审查和证书的颁发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所属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和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在地区范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每届毕业和结业生进行毕(结)业资格审查,将学历证书按相应年份经国家审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数发给学校。 学校每学年将毕业和结业生人数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领取该年度所需的证书,填写并颁发给学生。 第十八条 从1994年起,凡未使用“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制”的毕业或结业证书内芯而自行印发的毕业或结业证书,国家一律不予承认。在本《规定》下发前,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向具有学籍的学生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仍予承认,毋须换发。 第十九条 有特殊情况须颁发、换发毕业证书的,须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 各地、有关部门、各学校必须加强对学历证书的管理。对失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任者和单位,除责令其收回学历证书外,并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对仿制、伪造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一、自1994年,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结业)证书,使用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作的毕业(结业)证书内芯。本、专科毕业(结业)证书封皮由学校自行制作(也可由学校自行设计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制作)。证书内芯规格为(长)23.5厘米×(宽)16.5厘米。研究生学历证书封皮及内芯均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当年预计毕业生数报我委高校学生司;预计毕业生数不能大于毕业生入学年份经国家审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招生计划数。经审核后,我委于4月底前将毕业(结业)证书(芯)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 三、各校(研究生教育单位)每年将应届预计毕业生名册及其入学注册名册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对省招生部门录取名册、学校学生入学注册名册、预计毕业生名册进行核对、审查后,5月底以前按各校预计毕业生人数的105%将毕业证书内芯和研究生毕业证书发学校。 四、各校(或研究生教育单位)每年颁发证书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剩余证书(芯)数和作废毕业(结业)证书报(退)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于每年本项工作结束后及时填表(见附表)具报我委高校学生司。不退作废证书(芯)的按剩余证书处理;剩余证书(芯)继续使用,第二年发证时核减。 五、学校报送名册时间、核对招生和毕业生数及审核毕业生资格等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具体规定。 六、证书(内芯)工本费、邮运费由各校支付,待核定后另行通知。 高职的其它规定一、高职教育实行的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国家主要负责高职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制订基本统一的质量标准、管理办法,编制年度指导性计划,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高等职业教育的学制年限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管理类专业一般为两年、工科类专业 一般为三年,非全日制的修业年限适当延长。以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为培养对象的高等职业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5年。 三、高等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高等职业教育根据地区、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 的实际需要来设置和调整专业,由承办学校自行确定,报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专业口径可宽可窄,宽窄并存。目前教育部正在着手制订《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指南》,以指导高职高专 院校的专业设置工作。 四、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类型和承办学校高等职业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机制、多种模式的原则办学。现阶段,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的学校有:短期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 本科院校内设立的高等职业教育机构(二级学院)、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校等。 五、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管理高等职业教育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来设计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培养方案。强调理论教学和实践训练并重,毕业生具有直接上岗工作的 能力。同时,许多学校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职业技能考核标准,对学生实施职业技能考 核鉴定,使学生毕业时能同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在校学生的管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六、高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修完专业所规定的课程、且考试合格者,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毕业证书,并与普通大学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高职高专院校的专科毕业证书,前一个时期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内芯、并授权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验印。随着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高职高专院校的大专毕业证书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由学校颁发。 七、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层次高等职业教育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而逐步“上移”,这是国际高等职业教育的总趋势。现阶段,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主要在专科层次。 八、高职毕业生就业高等职业教育的毕业生与其他普通高校毕业生一样不包分配,实行学校推荐、自主择业。教育部已经发文,本专科毕业生将不再发《毕业派遣证》,而代之以《就业报到证》。就业后可以当干部,也可以当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政策确定。 九、高职毕业生接受继续教育的途径高等职业教育的毕业生可以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报考本科(普通专升本)、研究生教育, 继续深造。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