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庆市城乡建设局 |
释义 | 根据《大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黑编〔2010〕30号),设立大庆市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建设局的职责划入市城乡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对政府投资城建项目的管理。 (四)加强对节能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勘察设计市场行为、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及行为的监管工作。 (五)强化全市村镇建设和村镇房产管理;组织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 (六)取消建筑业企业二级以上资质及监理企业资质初审权。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房地产开发与建筑业、建材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建材业、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相关规定并监督执行;进行行业管理;推进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并承担市政府交办的政府投资城建项目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贯彻实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行业标准及定额,并制定市管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贯彻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三)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参与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预算内投资计划,指导、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 (四)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监督管理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负责市场主体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区)及中省直企业的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室内装饰行业管理。 (五)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和村镇房产的责任。组织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拟订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市村镇房产管理;负责全市村镇建筑市场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及人居环境、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负责全市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村)建设;负责村镇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的推广应用。 (六)贯彻执行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承担推进建筑节能的责任;拟订全市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指导各类房屋墙体材料革新、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推广工作;推进全市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发展;组织实施市政府交办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督察工作;拟订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房屋及辅助设施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贯彻实施。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乡建设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处理、文件起草、督办落实、信息收集、政策调研、对外联络、保密、信访接待、档案管理、后勤福利、安全保卫等日常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对外宣传、信息化推进、信息及信息安全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及老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本单位的出国人员政审工作;负责职工教育工作;指导行业学会、协会工作;负责人事档案及局资料室的管理工作。 (三)计划科。 负责拟订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归口管理行业综合统计和信息收集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 (四)财务科。 负责全局各项资金的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审批,年终决算的编审工作;负责全局日常财务收 支及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五)政策法规科。 负责起草、审核建设行业规章、办法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建设法规的解释、汇编工作;负责建设行业行政法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由本部门受理的行政诉讼和仲裁工作;负责全行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建设系统法制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为市纪检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59名,工勤人员编制3名。 科级领导职数:科长6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职),副科长3职。主任科员3职。 五、其他事项 (一)处级职数由市委组织部另行明确。 (二)村镇规划的职责分工。市区内村镇规划编制由市城乡建设局继续负责;市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局履行规划审批职能;市区内集体土地上的乡镇企业、社会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征求市城乡规划局意见后,由市城乡建设局审批。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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