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成都市信息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成都市信息协会成立于1992年11月,是经市民政局批准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性从事信息及信息技术服务的社团组织,主管单位为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多年来,通过多种形式,广开信息渠道,收集、传递国内、国际经贸信息,为各级部门、外地驻蓉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决策管理、生产经营等提供了高质量的信息技术服务。协会秘书处组织力量对本市信息服务工作进行了认真调研、并考察了其它地区信息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后,决定在市级各部门、区(市)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外地驻蓉办事机构、大专院校及科研机构中选择部分单位加入协会。并通过组织举办研讨会、报告会、培训、论坛和信息化展示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专题研究、规划编制、项目策划与包装、项目投融资、项目评介、信息定制等领域的信息咨询服务,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协会章程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成都市信息协会。英文译名CHENGDU INFORMATIONASSOCIATION ,缩写CDI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从事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的科研、生产、流通、服务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并经成都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市性社会团体,是信息行业的非营利性中介服务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揽成都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行规行约,推崇社会道德风尚,组织会员单位,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动员社会力量,共同推动本市信息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的任务是:坚持以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为中心,以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为重点,搭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桥梁,发挥沟通、咨询、中介、服务的作用,努力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服务。努力使成都市信息协会成为独立公正、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的中介服务组织。 第五条本协会业务上接受中国信息协会、办事机构设在成都市经济信息中心。本协会的主管部门是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业务活动接受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协会的会址设在成都市一环路西三段百寿路五号,成都市经济信息中心西四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研究成都地区信息事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管理体制等,为政府和有关领导机构提出参考建议。 二、促进各类信息机构和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与协作,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信息市场的发育与繁荣,努力提高信息的可靠性、准确性、及时性、适用性;加快信息的商品化、社会化的过程。为成都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数字化、网络化进程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三、充分发挥信息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在遵守国家法律和保密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促进信息资源共享。 四、组织会员单位和社会力量,进行信息和信息化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探讨和交流。 五、开展调查研究,随时搜集和掌握信息行业基本情况和发展动态,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信息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六、开展企业深化改革、经营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的专题研究,强化信息中介服务,促进企业转换机制和加快发展。 七、组织开展信息技术的合作、开发、交流和推广和信息服务。 八、宣传普及信息知识,推进信息教育,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和信息管理方面的人才培训工作。 九、建立协会信息网络,编印信息书刊和有关资料,为会员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十、承担各级领导机关、经济管理部门、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信息化工作服务。 十一、建立同国外、港澳台地区信息组织和团体的协作关系,加强成都地区同国内外的信息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会 员 第八条本协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团体会员。凡从事信息工作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部门和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者,可申请为成都市信息协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热心本会工作,在信息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个人,承认本章程,经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推荐,常务理事会批准,可申请成为成都市信息协会个人会员。 三、名誉会员。主要授予在信息领域的学术和实践中有重大贡献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以及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并有积极贡献的个人和单位负责人、海外侨胞、国际友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授予,则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咨询服务;取得或订阅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的优先权;有权对协会秘书处及各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向协会反映情况、并提出批评和建议;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的义务。会员应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承担协会委托的与本会活动有关的工作任务;积极参与信息资源的开发与交流;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成都市信息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成都市信息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定本会工作方针和基本任务;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成都市信息协会理事会是成都市信息协会的领导机构和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推举名誉会长; 四、聘请顾问;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四、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八人(含常务副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三年。任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九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信息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 O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会长的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听取副会长、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讨论决定成都市信息协会的重大事项和主要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成都市信息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讨论其他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秘书长负责成都市信息协会日常工作的组织领导,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经费及资产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是非营利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其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会费收入;标准:单位会员1000元/年,个人会员800元/年。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 三、国内外有关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四、政府、公司、企业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的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必须由成都市信息中心设专职财务人员管理,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并定期向会长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赢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本协会退还已交纳的会费、资助或捐赠的资产。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八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则要注销的,事先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终止活动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剰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成都市信息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2009年12月18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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