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释义 | 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水体、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原生林植被及园林文物、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三条 市规划、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市绿化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第六条 编制新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的总体规划和修订已建成公园绿地的总体规划,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依法报市规划、绿化管理部门审批。规划设计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第七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规划、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建立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八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绿地、服从绿线管理的义务,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市政府设立城市绿线保护专项奖励资金,用于鼓励监督非法毁绿行为。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线内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线内绿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绿地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绿地。 在城市绿线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二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绿化管理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法定权限报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建设工程竣工后,市绿化管理部门参与竣工验收,附属绿化工程未经市绿化管理部门验收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三条 市绿化管理部门应根据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每年十月底前制订下一年度公园绿地建设计划,明确公园绿地建设项目、建设主体、建设规模和资金来源,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立项。自筹资金的公园建设项目,应由投资单位提出申请,纳入全市年度公园绿地建设计划。 第十四条 市规划、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予处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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