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常大忠 |
释义 | 概述清代安徽省潜山县著名清官,公平执法,不徇私情,为民众爱戴。 事迹常大忠,号二河,山西交城县人。顺治三年(1646年)乡试第一(解元);九年(1652年)中进士;十六年(1659年)授潜山县令。 明、清抗争方定,兵火毁了全部亩册。县民有的耕不税之田,有的纳无田之税,不经丈量,不能合理负担。常大忠亲自规划区界,制定细则,严饬属下,秉公测丈。经常自带二三民夫,背负丈具、粮米,巡回检查,足迹遍于全县。多在寺庙借宿、作炊,不扰乡民。遇有交错复杂处,必反复丈量再三,力求公平而后止。执事人恐其不招自来,无一人敢敷衍徇情。后,征收 公粮,常大忠又按收割期先后,分里立限,不经追呼,“民输恐后”。 任期中,他亲勘地形,过吴塘堰五里筑新堤,起新闸,还堰于两河冲口,曾一时便民灌溉。他又为首捐输官俸,创清时第一代书院——三立书院,致力培育人才。 常大忠任潜山县令5年,公平执法,不徇私情,顺治十八年(1661年),他自撰一副法堂楹联:“赃官贪婪,将图富也!孰知子孙不贤,以一掷弃千金,枉自遗百年唾骂;良吏清操,岂徒名哉?实痛小民疾苦,守三年如一日,难尽保万姓平康!”康熙元年(1662年)又为黄土仓撰一楹联:“不免催科,须知颗粒皆民命;何能抚字,但恤涓埃亦惠心。”联语间饱含约己爱民之心。 康熙二年(1663年),常大忠升保定府同知。离任时,“攀辕号泣者,络绎于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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