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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北京市沐浴行业协会
释义

机构简介

北京市沐浴行业协会是经北京市民政局注册登记、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法人。主管部门为北京市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业务指导部门为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沐浴行业协会成立于2007年9月26日,是北京市级行业协会中最年轻的协会之一。

北京市沐浴行业协会成立以来,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桥梁纽带作用,通过直接服务和间接服务的形式,积极主动地为企业牵线搭桥、排忧解难,为会员提供各种信息、培训、媒体宣传、金融、人才推介等服务,为行业搭建了交流的平台,为企业、为政府、为行业解决实际问题。

扎实、细致的服务赢得了许多沐浴企业的认可和好评,短短半年,已有70多家相关企业入会。京城一些知名沐浴企业成为协会的领导。目前,名誉会长为原北京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李永安,会长单位为权金城国际控股集团,副会长单位有艺海、钰龙泉、赛纳河、玉明珠、金色阳光、东方威尼斯、热●公馆、金海国际等,理事单位有八号公馆、摩力圣汇、东方夏威夷、大中海、南国大自然、颐派欧华等三十余家。2007年北京市沐浴行业协会被评为全国沐浴行业优秀协会。

协会名称:北京市沐浴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BEIJING BATH TRADE ASSOCIATION (BBTA)

成立日期:2007年9月26日

北京市沐浴行业协会由在北京市辖范围内从事沐浴行业的企业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协会宗旨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而稳妥地进行国内外信息、技术

和企业经验的交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规范北京市沐浴行业发展,引导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竞

争秩序,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研究和反映行业经营管理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塑造行业新形

象,推动行业科学﹑健康、有序发展。

主管单位

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北京市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业务指导部门是北京市商务局。

服务内容

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向政府提出建议,为政府决策服务;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制定行业

职业道德准则和自律性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协调会员关

系,维护会员权益;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开展咨询服务,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组织展

销会、展览会、研讨会等相关活动;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全行业人员综合素质;组织开展国内

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引进技术、营销理念和管理经验,帮助企业寻找合作伙伴;积极完成政府

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协会领导

序号 姓名 性别 单位职位 单位名称 协会职务

1 李 凯 男 总经理 权金城国际控股集团 会长

2 贺培云 女 秘书长 丰台区饮食服务旅店行业协会 常务副会长

3 韩建民 男 董事长 北京玉明珠国际商务会馆 副会长

4 王春平 男 董事长 北京金海明珠国际商务酒店 副会长

5 杨 洋 女 副董事长 北京北苑钰龙泉饮食有限公司 副会长

6 隋 煜 男 董事长 北京东方凯德华国际俱乐部 副会长

7 王 宝 男 C E O 北京艺海国际酒店管理集团 副会长

8 吴大明 女 总经理 金色阳光俱乐部 副会长

9 李伟东 男 董事长 热·公馆 副会长

10 周京兰 女 总经理 北京赛纳河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 副会长

11 全纪鸿 女 副主任 朝阳饮食服务旅游行业协会 监事长

12 梁 军 男 秘书长

协会章程

北京沐浴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沐浴行业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BATH TRADE ASSOCIATION,缩写BBTA。

第二条 本团体由在北京市辖范围内从事沐浴行业的企业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团结广大会员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而稳妥地进行国内外信息、技术和企业经验的交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规范北京市沐浴行业(以下简称“行业”)发展,引导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竞争秩序,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研究并反映行业经营管理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塑造行业新形象,推动行业科学﹑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主管部门为北京市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对北京市沐浴行业(以下简称“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和整理工作,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向政府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和立法建议,为政府决策服务;

(二)宣传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自律性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身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

(三)参与制定行业的服务标准、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依据行业标准,开展行检、行评工作;

(四)积极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进行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六)开展咨询服务,指导、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七)组织行业的展销会、展览会、研讨会等相关活动;

(八)开展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全行业人员综合素质;

(九)组织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协助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营销理念和管理经验,帮助企业寻找合作伙伴;

(十)积极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北京市沐浴行业内拥有一定业绩或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秘书处等)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6000元;

(二)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三)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四)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会长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 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二)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三)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五)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7 年 9月 26日北京市沐浴行业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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