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英文:Beijing Association of Medical Plastics and Aesthetics (AMPA,BJ))经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市民政局批准,于2004年3月成立。这是中国首家医疗整形美容的行业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甲4号(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平安门诊部内)。 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是由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发起,在京的医疗整形美容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者及相关单位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的法人资格。会长、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副院校长、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院、整形外科医院院长、中华医学会整形外科学会主任委员戚可名教授担任,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吕鹏处长任常务副会长,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成形科副主任王侠教授任监事长,整形外科医院原医务处长、门诊部杜素珍主任任秘书长。协会的上级主管单位是北京市卫生局,本协会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并承办他们委托的任务。 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是医疗整形美容行业性组织,根据市民政局、市卫生局批准的“科普宣传、学术交流、对外交流、专业培训、咨询服务、项目认证、承办委托”等项业务范围积极开展工作。“服务患者、服务政府、服务医疗整形美容工作者”是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的服务宗旨,团结北京市全体医疗整形美容专业工作者,认真贯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倡导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自律、行业管理,促进医疗整形美容业的健康发展是本协会的根本宗旨。 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下设办公室、教育培训部、医疗质量监管部、广告监管部、自律维权部、会员发展部、公关对外交流部、报刊信息部、财务部。还将建立医疗整形美容专家组、医疗整形美容技术培训中心、严格行业管理及培训,建立协会网站,筹备建立编辑部,主办科普性杂志,指导患者就医。这些为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规范医疗整形美容业市场、热情为会员服务,促进本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了组织保障。 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英文名称:Beijing Association of Medical Plastics and Aesthetics (AMPA,BJ))。 第二条 本团体由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等从事医疗整形美容临床、教学、科研管理等相关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团结北京地区全体从事医疗整形美容专业工作者,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倡导社会道德风尚,通过“行业规范、自律维权、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国际协作”等活动,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管理,建立规范有序的医疗整形美容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医疗整形美容技术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维护医疗整形美容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积极为首都医疗整形美容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市卫生局、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行业规范: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整形美容机构质量考核标准、操作规程及有关行业管理法规的实施细则”,并在本团体中贯彻落实。 2、自律维权:进行行业自律,主动监督本团体成员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诊疗护理操作常规,以及侵害医疗整形美容消费者生命与健康权益的现象,并及时督促其予以纠正。对团体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典型案例予以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为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以及为本团体获得更好的发展空间,积极地与社会各界加强沟通与合作。 3、信息交流:为本团体成员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推广适宜的技术和材料,促进本团体成员的医疗整形美容技术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4、业务培训: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培训班,培训内容以加强行业管理、执业培训、继续教育为重点,不断提高本行业专业技术水平及经营管理水平。 5、国际协作。 6、承办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本团体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四)在本团体行业领域内从事医疗整形美容工作的医师、护理人员、技师、经营管理者、以及与本行业相关专业的著名专家学者。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单位会员: 1、单位向协会递交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核准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单位会员证书。 (二)个人会员: 1、凡会员单位的个人符合个人会员条件者,可自动成为个人会员,但需单位集体履行登记入会程序; 2、非会员单位的个人由本人提出申请,需有2名会员或本单位介绍,经协会核准后发给个人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学术活动及培训并享受会务费、资料费、培训费的优惠政策。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如本团体主办的杂志发表文章、境外技术交流考查及咨询服务等);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和提供有关本团体权益的情况及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机构;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核准会员,确定理事人选; 十二、制定理事会工作计划; 十三、理事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正常职责时,由常务理事会会商有关单位进行调整,常务理事会有最后决定权。 十四、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团体对外进行各种合作、协作等事宜,并对外签订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后的合同、协议书等。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2004年1月15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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