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京系统工程学会 |
释义 | 学会概况社团名称:北京系统工程学会(Systems Engineering Society of Beijing ) 北京系统工程学会是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于1984年成立,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北京系统工程学会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中国系统工程学会的业务指导。 宗旨:团结有志于研究系统科学与系统工程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本学科理论研究,运用其理论和方法研究现代化管理中的问题,面向经济建设,为首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以达到繁荣系统科学事业,促进系统工程的普及与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促进国内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以及维护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创立时间:1984年8月16日 历史沿革:1984年8月由数位科学家共同发起成立。第一至第三届理事会理事长为刘源张。第四、五届理事会理事长为杨家本。第六届理事会理事长为李金林,监事长为朱松春。现系第七届理事会。 第七届理事会理事长:李金林 监事长:朱松春 秘书长:杨小平 专业委员会: 1、系统工程与系统工程理论专业委员会 2、工业系统工程专业委员会 3、农业系统工程专业委员会 4、交通运输系统工程专业委员会 5、城市系统工程专业委员会 6、信息与计算机应用专业委员会 7、生物技术系统工程专业委员会 8、法制系统科学专业委员会 9、策划系统科学专业委员会 常设机构:北京系统工程学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永外西革新里98号 邮政编码:100077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系统工程学会(英文为 Systems Engineering Society of Beijing )。 第二条 北京系统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北京地区系统科学、系统工程、管理科学研究与实践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赢利性社会学术团体,是经北京市民政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联系从事系统科学、系统工程、管理科学研究与实践的专家、学者及广大科技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依法办会的原则,倡导求实、创新、奉献、协作的精神,开展系统科学的研究与交流,促进系统工程的普及与发展,促进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加强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扩大国内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为首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接受北京市民政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走自主活动、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道路。 第七条 本会注册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团结、组织北京地区广大系统科学、系统工程、管理科学研究与实践的专家、学者及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推广系统工程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九条 开展国际学术交流。 第十条 宣传普及系统科学知识,举办相关培训班,开展咨询服务工作,促进系统工程理论的应用。 第十一条 编辑出版有关学术刊物,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本会会员中有突出贡献的系统科学工作者;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吸收有关团体为团体会员,并吸收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 团体会员资格: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积极支持、参加本会活动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本会吸纳相应条件的外籍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资格: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系统科学研究与应用人员,在读研究生,具有一定管理水平和经验的科技工作者、领导干部、企业家,热心系统科学研究与实践,能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按时缴纳会费,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本会吸纳相应条件的外籍个人会员。 三、入会程序:具备会员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填写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会员,并颁发会员证。 四、退会程序: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非自愿性退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后,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权利: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权;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参加本会主办各项活动和获取信息资料的优先权。 二、会员义务:会员有履行章程的义务;执行本会各种决议和决定的义务;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积极参与活动的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本会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会费标准:团体会费不低于300元/年,个人会费20元/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及本会领导成员的产生要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须经民主选举或充分酝酿协商。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出席会议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的事项为有效决议或决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由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学会领导机构,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二、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和监督; 三、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四、审批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五、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并委任有关负责人; 六、审议学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本届理事会中期以及近期工作计划; 八、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九、决定设立名誉会员、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 十、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十七条 本会办事机构及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十八条 本会法人为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会法人代表为理事长。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至五名会员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督促并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本会资产为共有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市科协重点活动补助; 三、单位及个人捐赠; 四、开展有偿咨询服务所得。 第二十二条 经费支出及管理 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并分别建帐。 第二十三条 本会财务实行主管财务的领导负责制,本会财务人员要具有相关资质,贯彻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财务要接受会员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变更程序 一、 本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 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 将以上变更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终止程序 一、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 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 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民政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民政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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