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生证、校园卡及校徽管理和使用的几项规定 |
释义 | 为使研究生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学生证、校园卡和校徽,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制度,现作如下规定。 一、研究生入学注册后,发学生证一个、桔红底白字校徽一枚,由研究生本人签字领取,不得代领。此外,研究生应根据学校的要求办理校园卡。 二、学生证、校园卡和校徽只限本人使用、佩带,不准转借、送人。研究生要爱惜和注意保管学生证、校园卡和校徽,如随意损坏或涂改,不予更换或补发。 三、学生证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学院(系、所、中心)办公室或教务办公室,须交书面检查报告,由学院(系、所、中心)办公室主任或教务员审查,一个月后补发,收补办手续费40元。 学生毕业、退学、转学或其它原因离校者,由所在学院(系、所、中心)或研究生院将学生证作废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如有丢失,交费40元后,方予办理离校手续。 四、校园卡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到校园卡管理与结算中心补办,收费40元。 学生毕业、退学、转学或其它原因离校者,应持校园卡到校园卡管理与结算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如有丢失,交费20元后方予办理离校手续。 五、不享受工资待遇的研究生,按国家规定,在学生证上注明可以享受火车乘车优待(有工资待遇的研究生不享受乘车优待)。入学时应将探亲乘车区间填入学生证,探亲目的地应为本人父母或配偶的户口所在地。除有书面报告证明父母、配偶迁居外,乘车区间一律不得更改。补发的学生证半年内不能享受乘车优待。 六、研究生在校期间校徽如有遗失,不予补发,毕业或因其它原因离校时不再收回。 七、本规定自2007年9月开始执行。 北京大学研究生院 2007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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