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版权自愿登记 |
释义 | 国家版权局 1994年12月31日发布了《作品自愿登记办法》,对作品(包括一般作品、音乐及音像制品、出版物等)实行自愿登记。目前由国家版权局下属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以及外国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版权自愿登记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但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版权自愿登记是为了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便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经过版权自愿登记,其登记的内容在发生权利争议时,可以作为初步证据被法庭所采纳,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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