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批给卷宗发表意见,不论土地所归属之实体为公共实体或私人实体,亦不论其所属之法律制度为何;
在利用获批给之土地方面,就承批人对法定及合同义务之履行发表意见,以及建议处以罚款及其她法定或合同规定之处罚;
对征作公用之获批给土地之卷宗发表意见;
批给、续批、解除及废止土地临时占用准照;
促进及出席公开竞投以及解决其附随事项。
组成土地委员会:
.土地工务运输局局长;
.地图绘制暨地籍局局长;
.物业登记局登记官;
.民政总署一名代表;
.土地工务运输局法律厅厅长;
.土地工务运输局城市建设厅厅长;
.土地工务运输局土地管理厅厅长;
.无投票权秘书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