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章程 |
释义 | § 概述 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章程 化学竞赛工作会议讨论稿·2004年4月28日·长沙 § 章程 第一条 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的目的是:(1)普及化学基础知识,激励中学生接触化学发 展的前沿,了解化学对科学技术、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以及社会发展的意义,学习化学家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以培养他们学习化学的兴趣和创造精神;(2)探索早期发现和培养优秀学生的思路、途径和方法;(3)促进化学教学新思想与新方法的交流, 推动大学与中学的化学教学改革, 提高我国化学教学水平;(4)选拔参加一年一度的国际化学竞赛的选手。所有有关竞赛的活动与宣传均应符合竞赛目的。 第二条 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属于课外活动,是课内教学的补充和发展。竞赛必须坚持学生有兴趣、有余力和自愿参加的原则。反对不顾学生是否有兴趣、学校是否有条件而盲目开展竞赛活动的做法。 第三条 竞赛阶段、时间与选手 第一款 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分为两个阶段:“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省级赛区)”,简称初赛;和“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简称决赛。初赛在每年9月举行,笔试(3小时),全国统一时间在各省市自治区分若干试场同时进行。决赛在来年春节前举办冬令营进行,分理论竞赛(4小时)和实验竞赛(4-5小时)两轮。 第二款 参加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初赛的选手为普通高中学生,主要是高三学生,不鼓励高一、二年级的学生参赛,已高中毕业的学生不在其列,非普通高中学生不得参赛。参赛学生应品德高尚、身心健康、学有余力,对化学及相关学科有特殊兴趣,中学各科学习成绩优良,坚决反对偏科。符合参赛资格的学生自由报名参加初赛,人数、学校、地区不受限制。学生参赛资格的认定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 第三款 选手的培养以中学教师指导下的课外活动为主,严格遵守教育部文件的规定,不要搞层层培训,不得冲击其他学科的学习,反对选手的异地培训。 第四款 决赛选手从省级赛区一等奖获得者中经本省、市、自治区竞赛委员会考察选拔产生。决赛选手名额为每个省级赛区最多5名,上年获国际化学竞赛奖的学生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增加一名;承办决赛的省、市、自治区增加2名。 第四条 组织机构 第一款 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由中国科协主管,中国化学会主办,委托省、市、自治区化学会或化学化工学会及有关部门承办。设立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竞赛委员会)负责实施。竞赛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3~4人,秘书1人;参加竞赛的省、市、自治区各推荐委员1名;主任、副主任和秘书由中国化学会聘任,组成核心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款 各省、市、自治区组织相应的竞赛机构负责当地的初赛事务和选拔选手参加决赛的事务。全国竞赛委员会有义务指导和监督各省市自治区竞赛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三款 中国化学会委托地方学会组建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决赛组织委员会负责承办决赛。承办者应在两年前提出书面申办报告,中国化学会根据申办者的师资力量、实验条件及组织管理能力等做出决定。决赛的竞赛业务应接受全国竞赛委员会核心组的指导和监督。有关竞赛的文件及宣传材料须经中国化学会确认后统一对外发布。 第五条 试题 第一款 初赛试题 由全国竞赛委员会核心组组织命题,命题应遵循“全国高中学生竞赛基本要求”,由中国化学会办公室制卷分发,未经允许,不得复制。 第二款 决赛试题 由承办单位组织命题小组命题,经全国竞赛委员会核心组审定。理论竞赛与实验竞赛的得分比例为3 : 2。命题应遵循“全国高中学生竞赛基本要求”,试题涉及的物理和数学知识水平应不超过中学教学大纲规定。实验试题的评分以能够体现实验操作的正确与否以及选手对实验的理解水平的实验结果为依据。 第六条 评奖 第一款 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省级赛区)获奖证书由中国化学会颁发。评奖依据是学生的初赛成绩,设一、二、三等奖,奖状总数以中国化学会下发的试卷总数为基数,获奖总数为6%,一等奖不超过1%,二、三等奖的比例为2:3。一等奖候选人总数不超过45名。各省赛区竞赛负责人需将全部获奖候选人名单和一等奖候选人初赛答卷上缴中国化学会办公室,由核心组核定一等奖获奖名单。 第二款 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决赛)奖状由中国化学会颁发。获奖选手占参赛学生的名额比例为:一等奖不超过30 %,二等奖不超过40%。总分达不到25%的选手只颁发参赛证书。 第三款 决赛选手的竞赛成绩经命题组和各代表队领队协调评分确定。 第四款 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奖数额由领队会议确定。 第五款 中国化学会向获得省级赛区一等奖选手和参加决赛选手的指导教师颁发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优秀指导教师奖,并向竞赛工作优秀组织者颁发组织奖。获奖教师及组织奖人选名单由各省级赛区竞赛委员会确定后由竞赛负责人申报。 第七条 工作会议和领队会议 第一款 全国化学竞赛委员会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工作会议议程有:(1)修订竞赛基本要求;(2)修订竞赛章程;(3)通过竞赛实施细则;(4)审议决赛承办申请;(5)交流总结竞赛经验;(6)听取竞赛筹备情况;(7)其他。 第二款 决赛期间召开化学竞赛领队及观察员会议。领队会议议程有:(1)讨论本次决赛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2)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奖数;(3)交流经验,探讨竞赛发展;(4)其他。 第八条 国家队选手选拔与培训 第一款 参加国家队队员选拔的学生名单由全国竞赛委员会核心组以决赛成绩为基础、按照每省、市、自治区不超过2名和学生自愿的原则,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若学生自愿放弃参选,须出具本人、所在学校及所在省、市化学会或化学化工学会的正式书面文件。 第二款 国际化学奥林匹克中国队选手的选拔为期约3周,由决赛承办单位组织实施,实施应遵照中国化学会竞赛委员会关于选拔赛的建议进行。一般在决赛所在地进行。 第三款 核心组根据学生的基础知识、能力和综合素质并参考学生的意见决定人选,四名选手产生于不同的省、直辖市、自治区。选手在出国参赛前进行集训,为期2周,由承办决赛的单位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经费 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不以赢利为目的。经费来源:主管部门拨款,符合上级规定收取的参赛费,有关部门资助以及向社会各界集资。竞赛的经费预算、决算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坚决反对和抵制任何形式的功利主义行为。 第十条 加强竞赛组织管理,严肃竞赛纪律。竞赛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由各省、市、自治区学会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国化学会办公室,由中国化学会作出处理决定,呈报上级主管部门, 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参赛学生成绩和组织者资格。 第十一条 本章程需经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下次章程修订前有效。章程内容如与教育部和中国科协制订的有关文件相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本章程由全国竞赛委员会核心组解释。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全国竞赛委员会工作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报中国科协青少年工作 部备案。2002年4月22日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工作会议通过的竞赛章程自动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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