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京东方安规信息科技中心 |
释义 | 北京东方安规信息科技中心是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企业认证咨询服务的。 中心依托驻京办公,与部分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密切合作。以帮助企业解决贸易壁垒、提高管理水平;提升企业形象及管理绩效、以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为宗旨,坚持“诚信、专业、严谨、高效”的原则,开展各项企业认证的咨询培训工作。 中心拥有强大背景的专业支持团体、及一批经验丰富的产品认证方面的专家、学者和众多企业管理咨询精英,公司成立以来,一直坚持不懈地推动企业产品质量认证、体系管理咨询、和其他领域的研究与探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1.国内外认证: CCC 认证 (印刷/模压标志批准书办理) CQC标志认证 环保认证 节能认证 欧盟CE产品质量认证 CB体系认证 ROHS环保认证 德国GS-TUV安全认证 VDE质量认证 SO体系认证 美国UL产品认证 加拿大CSA产品认证和CUL认证 日本PSE认证 2. 体系认证咨询: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 3. 许可证办理: 生产许可证 入网许可证 4.管理咨询 : 人力资源管理 企业成本核算 企业文化建设 流程再造 财务管理 发展战略等 广泛的咨询范围使中心能够在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的过程中,既帮助企业解决认证、管理当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同时,同时为企业提供多种技术指导,提高经济效益和竞争 产品检测1、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是认证程序的核心环节,当产品为特殊制品如化学制品时,型式试验这一环节将被抽样试验替代。型式试验由指定的检测机构按照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机构的要求具体实施。特殊情况,如:产品较大、运输困难等,型式试验也可由认证机构按照国家认监委的要求安排利用工厂的资源进行。型式试验原则上一个单元一份试验报告,但对于同一申请人、不同生产厂地的相同产品,仅做一次试验即可。 2、抽样检测抽样检测是针对不适宜型式试验的产品设计的一个环节和工厂审查时对产品的一致性有质疑时,为方便企业,抽样一般安排在工厂审查时进行,也可根据申请人要求,事先派人抽样,检测合格后再做工厂审查。 检测服务1、实验室预约、指定实验室 2、产品型号划分单元、安排送样数量、型号规格、时间 3、产品检测协助出检测报告(可加急) 工厂检查内容第一条 工厂是保证获证产品符合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第一责任者。 第二条 工厂应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生产与经认证机构确认合格的样品一致的认证产品。 第三条 工厂应及时了解认证机构在网上公开文件中的信息及要求。 第四条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至少包括以下文件化的程序或规定,内容应与工厂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控制相适应: (一) 认证标志的保管使用控制程序; (二) 产品变更控制程序; (三)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 (四)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五)供应商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程序; (六)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程序; (七)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定期确认检验程序; (八)生产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九)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 (十)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十一)内部质量审核程序; (十二)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和相互关系; 此外,还应有必要的工艺作业指导书、检验标准、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 工厂应保存至少包括以下的质量记录,以证实工厂确实进行了全部的生产检查和生产试验,质量记录应真实、有效: (一)对供应商进行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记录; (二)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进货检验/验证记录及供货商提供的合格证明; (三)产品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记录; (四)检验和试验设备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的记录; (五)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设备运行检查的记录; (六)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七)内部审核的记录; (八)顾客投诉及采取纠正措施的记录; (九)零部件定期确认检验记录; (十)标志使用执行情况记录; (十一)运行检验的不合格纠正记录; 记录的保存期限应不小于两次检查之间的时间间隔,即至少24个月,以确保本次检查完之后产生的所有记录,在下次检查时都能查到。 第六条 工厂应配合完成认证机构作出的工厂检查活动安排。对于初始工厂检查,工厂应该按与认证机构约定的计划时间进行工厂检查;对于监督检查,工厂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同时,认证机构可以按国际惯例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进行工厂监督检查(如飞行检查,特别监督检查),工厂应给予配合。否则,认证机构有权暂停认证证书。 第七条 工厂应允许检查员进入产品认证所涉及的所有区域进行抽样或检查,调阅有关记录和访问相关人员(如有特别需保密的区域,应向认证机构申报)。 第八条 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根据产品特点和工厂的具体条件要求的项目进行现场指定试验,现场指定试验是在检查组目击情况下,由工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 第九条 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进行产品的一致性检查,检查过程中若涉及到对整机的拆解工厂应安排人员执行。 第十条 在工厂检查时,若获证产品发生变更或有不一致情况时,工厂应主动向检查组说明。 第十一条 当产品需要抽样时,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在现场进行封样,并按规定的时间将样品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 第十二条 工厂应为检查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 第十三条 工厂应与持证人沟通及时交付监督检查费(包括监督审查人日费和路途人日费)、年金和产品监督抽样检测费(如有)。 第十四条 工厂不得放行如下产品: (一) 不合格品; (二) 获证后发生变更,但未经认证机构确认的产品; (三) 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 (四) 已暂停、注销、撤销的证书所列的产品; (五) 工厂检查结论判为现场验证或不通过时,检查员在现场要求工厂封存的认证产品。 第十五条 工厂应及时将联系方式的变更通报认证机构。 审厂服务1、飞行检查、工厂年检预先通知 2、协助工厂整理资料及审厂、抽样不符合项文件整改 3、现场指导培训、文件更新、工厂检查预审 4、检测设备校准及出校准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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